技術轉讓費的確定不同於壹般商品的定價。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曾遇到過這樣壹些評定技術轉讓費的做法:
過去我們引進技術大多是伴隨成套設備的進口壹起進行的,外商所報的總價中都有技術轉讓費壹欄。這就給人壹種誤會,認為技術轉讓費是以設備價格為基礎,按比例收取的。因此,可以按照技術轉讓費占合同總價的比例評定其合理性。我們認為,這種考慮不盡合理。這是因為技術產品盡管是通過設備的運轉生產出來的。但技術的復雜程度、利用技術產生的經濟效果與采用設備的多寡、生產線的長短、及其復雜程度等沒有直接關系。而設備的多寡、生產線的長短、及其復雜程度對設備的價格,或者說是對合同的總價的影響是很大的。
從另外壹方面講,如果是單純的技術轉讓合同,我們又如何來評定其費用呢?可見這不是壹個評定技術轉讓費的正確方法。另外,有人認為技術轉讓費應是對開發技術時投入費用的補償。在我們的技術貿易談判中,也有的外商為說明他們向技術受讓方索取的技術轉讓費用的合理性,往往強調其技術開發過程的艱巨性和投入資金的龐大。言外之意,他們的這些投入需要技術受讓方予以補償。盡管在當前存在著專利的保護,後來開發出的完全相同的技術將不為世人所接受。然而,由於開發技術時各技術開發者所具備的基礎條件不同,研制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其投入總是存在著很大差異。片面地以壹項技術開發的投入來確定技術轉讓費的大小,就缺乏為社會所***認的基礎。從受讓方引進壹項技術的效益來說,開支過大,不能獲得他們原來設想取得的經濟效益,或是引進技術的花費比他們自己獨立開發的投入還要大,技術的轉讓就不可能實現。
事實上,除了受讓者專門要求開發的技術以外,大部分技術的開發是技術擁有者在自身產品生產中實現的,其研制、開發技術的費用已在生產費用中預提或在其產品銷售時分攤和回收。因此,技術轉讓方把壹項技術推向市場所獲得的已是純額外收益。
在對外轉讓壹項技術時,不知如何開價。壹項技術往往以很低的價格,或者不收取任何費用就出讓了。壹項新開發的技術只有在生產中實施它才能體現其價值。技術的時效性很強,轉讓和實施又都有著十分復雜的過程。可是在曾有無視技術作為壹種商品所具有的獨特特性,把技術拿到拍賣市場以拍賣方式實現技術的轉讓,以拍賣方式定價。但這種做法是否得當,很值得研究。
影響技術轉讓費大小的因素很多,它不能采用壹般商品的方法定價,也不能用某壹個簡單的計算方法獲得壹個確切的數值。壹般公認的確定壹項技術轉讓費的原則是,由技術轉讓方與受讓方***同分享在使用了該項技術後所取得的額外利潤。由於受讓方在實施該項技術時承擔了經營、市場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風險,利潤的分配比例上受讓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於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又由於核算額外利潤有許多困難。因此,在技術貿易中實際是以生產該產品的銷售額作為計算技術轉讓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