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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的後果

法律主觀性:

壹、侵犯肖像權的後果

如果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需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壹般後果是賠禮道歉,這是壹般情節的處罰方式。但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民法典》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2.肖像權的內容有哪些?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就是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並將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人像的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第壹,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二,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或授權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我們在理解“肖像權”時,往往認為只要肖像權人的肖像不公開,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嚴格意義上應該理解為,肖像制作專有權是否侵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是未經許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也不會侵犯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進行人像攝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

2.肖像權的獨家使用權

肖像壹旦固定在某種物質載體上,就獨立於世界,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雖然肖像的使用價值具有普遍意義,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專用權。其基本內容是:

第壹,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獲得精神滿足和財產利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為此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3.維護肖像利益的權利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屬的人格利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或侵犯。內容如下:第壹,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本人許可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損壞、玷汙、醜化、歪曲自己的肖像。總的原則是:公民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和空間復制自己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肖像所有者對他們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不僅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肖像權,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專屬肖像。具體來說,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所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許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或者損壞該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指決定和實施肖像的權利,即決定是否制作肖像和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

人像可以自己制作人像,比如自拍,自畫等。也可以委托別人制作,比如影樓或者工作室。如果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制作雕像,必須從肖像人處取得肖像制作權。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

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

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

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壹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以上是侵犯肖像權後果的相關內容。由此可知,公民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所有人同意,肖像所有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所有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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