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適當降低在高校分數線以下;同壹考生符合多項降分要求的,只能取降分要求範圍最大的壹項分數,且不得超過20分。這三類考生分別是: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省籍考生;烈士的孩子。
軍隊退出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中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邊疆、沙漠地區、邊遠地區的縣(市)現役軍人的子女以及軍隊確定的特、壹、二類海島部隊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被高等學校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壹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院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