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科學”而言,也就是妳所提到的“發表在各學術期刊上的文獻”,這些絕大部分都不是保密的。因為對於科學研究而言,“可重復性”是極其重要的因素。近到小保方晴子的STAP細胞研究,遠到黃禹錫教授的胚胎幹細胞研究,在壹個極其重要的工作發表之後,會有無數同領域的研究者嘗試重復和拓展這份工作,並且確定妳工作的真實性。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科研成果需要保密”的情況。恰恰相反的是,壹個科學工作者需要提供他成果的所有細節,使得這個成果可以被重復驗證,進而得到發展。同時,科學研究成果的保密在很多情況下也不具有現實意義。科學研究的成果,往往是理論上的,在很多情況下離現實生活工業生產軍工航天都還有很大的距離。而蓄意的隱瞞成果,也是壹件對科學研究有害無益的事情。
而對於“技術”而言,像轉基因原子彈航天航空飛機大炮航空母艦,這些都是與己方利益息息相關的,發展技術的直接目的是為己方提供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對技術進行保密可以最大限度的令己方獲益,大家自然會千方百計的藏著掖著,就算要交流也更多的是以“交換”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