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在撰寫權利要求的實踐中我們應當註意什麽問題呢?
1、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申請人出於保密和保護的雙重考慮,往往既不願意過多地公開其技術方案,又希望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越寬越好。這就會造成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從而導致專利申請因為不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要求而被駁回。
在申請實踐中,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析:
壹是指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都應當在說明書中有充分的記載,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個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都應當有記載(部分屬於公知技術的特征除外),同時,說明書還應當對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聯及其工作、運轉方式作出清楚的說明,在機械類發明申請裏,尤其要註意這壹點,僅僅寫明各機械部件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描述清楚各機械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和***同工作和運轉的方式。
二是指為了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範圍,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壹般都是對說明書中記載的壹個或多個具體技術方案的概括。通常,這種上位概括需要有足夠多的實施例的支持才能被允許。比如,在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了螺接、焊接、鉚接等連接方式,則可以在權利要求中用“定位連接”來概括,從而使保護範圍不僅僅局限於說明書中公開的這幾種連接方式。但是,如果在說明書的實施例中僅僅公開了螺接這壹種連接方式,在權利要求中壹般就不能用“定位連接”來概括。
此處應當註意的是,在權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念的時候,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與下位概念內容並列,比如,空心樓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質薄壁管或者鋼管構成,這樣就不對。因為硬質薄壁管是鋼管的上位概念。
通常,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越多,允許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說,說明書記載的實施方式越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就相對越寬,在美國和日本的申請案中,申請人常常用十幾個實施方式來支持壹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當然,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都需要多個實施方式來支持,對於壹個與整類產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同時也沒有理由懷疑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範圍內不能實施,那麽即使這個權利要求概括的範圍較寬也是被允許的。比如,壹種名稱為“壹種空心樓板的施工方法”的專利申請,獨立權利要求的壹個技術特征是硬質薄壁管通過定位構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只公開了壹種用n形鐵絲將薄壁構件箍綁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以想到還可以采取很多常規的定位構件將硬質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這種概括是允許的。
在說明書中公開的實施例不足以支持上位到某個概念或沒有合適的上位概念的時候,可以采用並列技術方案的形式撰寫權利要求。但應當註意,並列技術方案的描述應當清楚,例如,不應當出現“空心樓板用硬質薄壁管由水泥纖維管、鋼管、塑料管或者其它類似材料構成”這樣的並列選擇概括用語,其中的“其它類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與具體的物或方法並列。
三是指權利要求中應當用技術特征來表達完整的技術方案,所采用的技術特征應當是具有技術含義的具體特征,這裏的具體特征指的是具體的結構特征或方法步驟。在某壹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時,或者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清楚,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常常使用功能或效果的特征來限定發明,但是,這樣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功能或效果特征的限定很可能導致該功能或效果的限定還概括了說明書裏面沒有記載的其它特征或方法或者全部特征或方法,從而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例如,壹件名為“壹種機械玩具動物”的發明申請,權利要求1為:“壹種機械玩具動物,由動力機構、傳動結構和運動機構組成,其特征在於加上壹套控制玩具動物實現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結構。”顯然,該權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是用功能來限定的,但是說明書只公開了壹個具體實施方式,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不通過創造性勞動是很難得出其它能控制玩具動物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不同控制機構,所以這樣的功能限定是不允許的。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原始公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公開但是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的時候,專利法第33條允許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將其補充到說明書中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就在實質上獲得了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關鍵是看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記載的技術內容裏面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到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2.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必要技術特征
實施細則第21條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該規定包含兩個含義,壹是獨立權利要求必須是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應當包含構成該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二是記載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即被認為是必要技術特征。
有的申請人或代理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沒有很好地理解發明點,只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壹部分寫在獨立權利要求裏面,而另壹部分寫到幾個從屬權利要求裏面,這樣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不符合要求。比如,壹件名稱為“壹種摩托車的車架”的發明案,其獨立權利要求為“壹種摩托車的車架,在該摩托車中配設有車體車架及動力裝置之間的後緩沖器被安裝在蓋車體車架上,其特征在於,車體車架包括後緩沖器的上端安裝在後端部的主車架和連接在上述主車架後端的,支撐燃料箱的副車架。”。其從屬權利要求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車的車架,其特征在於,上述副車架具有壹體成型的側把手,並且後把手被整體成形於上述副車架上。”而該發明目的有兩個,壹個是通過車架前後分割提高組裝效率,二是將側把手和後部把手與副車架分別壹體成形,減少零件數量。所以,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將構成本發明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寫到獨立權利要求裏面去。
什麽是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是針對發明目的來講的。通常,雖然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能夠構成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但是該技術方案卻並不能完全實現或最優實現該申請的發明目的。
另外,撰稿人也不能為了達到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目的就隨意增加技術特征,應在充分理解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準確判斷其必要性。因為技術特征越多,其保護範圍也就越小。
3. 正確處理好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的關系
在無效程序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壹旦原獨立權利要求不能成立,由於原權利要求書沒有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寫得不好,導致申請人無法有效地修改權利要求書而致使專利權被無效掉。這種情況在國內申請中屢見不鮮,值得高度重視。
為了使獨立權利要求書有盡可能大的保護範圍,同時又能在這個大的保護範圍遇到威脅或破壞時有退守的余地,通常采取上寬下窄寶塔式的撰寫方式合理安排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
作為獨立權利要求來講,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這裏要指出的是,申請人總是希望在允許的前提下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用盡可能少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獲得盡可能大的保護的範圍,那麽對於從屬權利要求來講,就應當通過增加其他的技術特征或者對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某些技術特征做進壹步限定來突出本申請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才能在無效程序中立於不敗之地。
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以下幾種錯誤寫法:
(1)獨立權利要求包含了壹些非必要技術特征,致使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過窄;
(2)獨立權利要求寫得過寬,致使完全被現有技術所覆蓋;
(3)認為從屬權利要求數目越多,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越充分。
前面兩點是申請人忽略了從屬權利要求的作用,後面壹點是申請人過於強化了從屬權利要求的作用,這些都是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的誤區,所以合理安排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合理控制從屬權利要求的數量是很重要的。
4. 正確理解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關於權利要求撰寫得不清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權利要求類型不清楚
通常產品權利要求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限定其要求保護的客體,方法權利要求用方法的步驟、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或者流程等技術特征來限定,而在實際中我們會經常接觸到這樣的申請,比如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是壹種外墻外保溫技術,權利要求中既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結構特征又有外墻外保溫的施工工藝,不知道該發明申請是要保護外保溫材料這個產品還是要保護外墻外保溫的施工方法,造成發明類型的混淆不清。
(2)產品權利要求只列出各個部件的名稱,沒有給出具體結構、相對位置以及相互作用的關系
這樣的情況在機械類申請文件是常見的,比如,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壹種插接組合式地板,有相互拼對的板條,其特征在於,板條上設有凹槽和突出部。
顯然,該權利要求不清楚,沒有給出板條上凹槽和突出部的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連接關系,正確的描述應當是:
壹種插接組合式地板,由相互拼對的板條組成,其特征在於,在板條的壹側沿板條長度方向開設有凹槽,在另壹個板條的與上述凹槽相鄰的壹側設有突出部,該突出部與上述凹槽相嵌合。
對於電學領域中權利要求采用功能性限定的部件作為技術特征的情況,這些功能限定應當反映出該部件與其它部件的相互作用關系,如,信號傳送關系,否則會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
(3)僅僅依靠附圖標記對技術特征做進壹步限定
這也是常見的問題。事實上,權利要求中標註在技術名詞後面的附圖標記對該技術名詞不起任何限定作用。
權利要求中附圖標記的作用僅僅是幫助公眾理解權利要求的內容,其含義並不局限在附圖標記所指的附圖的具體結構,因為附圖的作用在於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每壹個技術特征,通常情況下附圖和說明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對應的,用圖形對具體實施方式進行描述,所以如果按照對附圖標記所指的附圖的具體結構的理解來限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則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就被大大縮小了。比如,有的申請案中由於壹些異形結構很難用文字描述,所以申請人常常使用“部件(1)”這樣的用語,實際上是不正確的,還是應該用具體文字來描述。
(4)權利要求中的數學公式或化學結構式沒有說明參數的意義或沒有給出參數的取值範圍
有些申請案,尤其是化學領域和電學領域的申請案,只是在說明書中說明了數學公式或化學結構式中參數所代表的含義或取值範圍,而沒有在權利要求中加以說明,申請人可能這樣理解,既然在說明書中已經說明了,那麽即使在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說明,他人也應該理解到權利要求書的保護範圍,事實上,這是不對的,權利要求如果沒有這些參數的說明或取值範圍的限定,會造成整個權利要求書保護範圍的不清楚。
(5)同壹個權利要求中出現具體方案和優選方案的並列選擇
例如,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是壹種復合殺蟲劑,其特征在於由辛硫磷10-25%,最佳10-15%,八氯二丙醚10-25%,最佳20-25%,聚氧乙烯脂肪醇醚3-8%,十二烷基磺酸鈣3-8%,其中壹種或幾種與氯氰菊酯1-25%組成,余量為二甲苯。
這種寫法導致同壹權利要求有兩個甚至多個保護範圍,從而造成保護範圍不清楚,應該將優選方案寫在從屬權利要求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