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區別如下: 壹、規定範圍不同 (壹)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冒充專利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冒充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85條窮盡性地規定了五種冒充專利行為,即: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 被宣告無效 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侵犯對象不同 冒充專利行為冒充的是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專利,是“無中生有”,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假冒的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是“以假亂真”。
法律客觀:根據《專利法》第59條的規定,冒充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85條窮盡性地規定了五種冒充專利行為,即:(壹)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壹樣,冒充專利行為只能是上述五種行為之壹或其組合。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的本質區別:對照四種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該條列舉的除第二種行為外的四種冒充行為,在行為方式上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相同,都是壹種作假行為,但該條規定少了“未經許可”和“他人”的限定條件。對於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情形,根據《專利法》第47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兩者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冒充專利行為冒充的是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專利,是“無中生有”;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假冒的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是“以假亂真”。如果行為人之行為所及專利是實際不存在的,則只能認定為冒充專利行為;如果所及專利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專利,才可認定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專利罪。壹般而言,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冒充專利行為不會出現競合,但可能出現相互轉化。例如,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所涉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後,該行為就轉化為冒充專利行為;冒充專利行為所使用的杜撰的專利號,與以後他人取得的專利的專利號正巧相同,該行為就轉化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冒充專利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同樣不可否認的是,冒充專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能不亞於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兩者同樣是作假行為,都欺騙了公眾,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所不同的是,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直接侵犯了特定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和商譽,而冒充專利行為未直接侵犯特定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和商譽,但會間接地給不特定多數的專利權人的商譽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情節嚴重的冒充專利行為,比專利侵權行為更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有人認為,“假冒專利罪”中的“假冒專利”本身已包含了“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對情節嚴重的冒充專利行為適用“假冒專利罪”並無不妥。然而,可惜的是《刑法》第216條明確規定了“假冒專利”所指的是“假冒他人專利”。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冒充專利行為也同樣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壹樣,存在著“應該追究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矛盾,唯壹的解決辦法只能是通過立法途徑。有人建議將《刑法》第216條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修改為“假冒專利”,使“假冒專利罪”適用於“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兩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