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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範圍

法律主觀: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決、心理測驗方法、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法律客觀:

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壹項民事權利,其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財產,其保護範圍是確定的。而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是無形的,這就需要法律對其保護範圍予以界定。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基本原則:在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方式上,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壹是“周邊限定制”,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完全由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來確定,並且要求只能根據權利要求書用詞的字面意義嚴格、忠實地進行解釋,以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專利的保護範圍是由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來確定的,權利要求的作用僅僅是供專利局和公眾來判斷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較為自由地對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但是,在專利制度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沒有采用過上述極端的“周邊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趨於兩者的融和,這就形成了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壹立法原則。對於“折衷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進壹步解釋道: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壹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由於周邊限定制嚴格限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也較嚴格的限定了私權的行使,其更加傾向於維護公***權益,因而壹些專家學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的發展狀況提出,雖然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解釋的尺度,應更靠近周邊限定制,否則將影響到公眾利益,阻礙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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