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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裁決的類型。

侵權糾紛、賠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經濟賠償、民事糾紛。

1,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因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壹方當事人的侵害而產生的糾紛。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壹方當事人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應當對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在處理違法行為的同時,可以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作出強制賠償裁決。

2.爭議賠償

補償,用現代漢語解釋,就是“彌補損失和消耗,彌補不足和差異”。在法律術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以被剝奪的財產為重點,進行公平補償。

3.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壹方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權人支付損害賠償金而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的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裁定,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使其被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者賠償。

4.所有權糾紛

權屬爭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行政機關確認並作出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

6.經濟補償

所謂勞動工資和經濟補償糾紛,是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

7.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六條在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相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專利權發生爭議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屬於他人藥品專利保護範圍。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和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與申請註冊的藥品有關的專利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解決藥品上市許可審批階段和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糾紛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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