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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南春商標侵權案兩審均獲勝訴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劍南春酒廠起訴廣州市增城尹傑商店及該店經營者尹某侵犯商標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尹傑商店出售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商品侵犯了劍南春酒廠持有的“劍南春”商標權,需賠償劍南春酒廠經濟損失4萬元,駁回尹傑商店的上訴請求,維持壹審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劍南春酒廠是第1047165號“劍南春”註冊商標的權利人。

2015年12月,廣州市增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稱增城藥監局)在尹某經營的尹傑商店執法檢查時,現場查扣12瓶“劍南春濃香型白酒”。經劍南春酒廠鑒定,被查扣的商品為假冒產品。2016年4月,增城藥監局對尹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並處以罰款。

與此同時,劍南春酒廠將尹傑商店及尹某起訴至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下稱黃埔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1萬元。

黃埔法院向增城藥監局調取了被查獲的劍南春白酒商品,與正品對比後認為二者構成高度近似,黃埔法院認為,尹傑商店銷售的“劍南春濃香型白酒”商品經劍南春酒廠鑒定為假冒產品,尹傑商店在增城藥監局向其詢問調查時所述進貨渠道非正式向劍南春酒廠或授權代理商進貨,故確認尹傑商店銷售的商品系假冒產品。

在賠償數額上,黃埔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劍南春酒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尹傑商店侵權所受損失或尹傑商店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綜合考慮劍南春酒廠商標的知名度、白酒的消費群體、尹傑商店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酌定尹傑商店賠償劍南春酒廠經濟損失4萬元。

壹審判決後尹傑商店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尹傑商店表示,傑商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進涉案產品,涉案產品在外觀上很難辨別其是否為侵犯商標權的產品,尹傑商店無主觀過錯,而且涉案產品尚未開始銷售就被查獲沒收,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壹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過高。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在難以確定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獲利情況以及許可費數額的前提下,請求法院在法定範圍內酌情判決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

商標轉讓網想說,商家在進貨時最好學會分辨真假商標,並且從正規渠道進貨,避免陷入商標侵權的漩渦中。律師表示,商家進貨、銷售過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識,註意分辨有異常的產品,避免給自己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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