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以及計劃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做好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項目的實施:
(壹)明顯提高支柱產業、基礎產業、新興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
(三)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護生態、防治環境汙染的;
(四)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市場化具有明顯推動作用的;
(五)專利技術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轉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
(六)加速欠發達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第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術推廣機構、科技團體等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產學研合作,通過多種形式,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第六條 企業應當逐步建立技術進步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可以通過依法發行債券、股票或者貸款等辦法,籌集用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並計入成本費用。省重點企業集團、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經費應當達到年銷售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獨立或者聯合建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等技術基礎設施。對經省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省級技術基礎設施,由認定部門給予專項經費資助。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技術推廣機構、學校、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依法經營、推廣農作物、水產、畜禽林木等新品種和良種,以及農業新技術、農用化學新產品。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開發和生產。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的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法定百分之十七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國家規定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前款所稱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企業的認定及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鼓勵和扶持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診斷、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等社會化中介活動,支持科技信息網絡、科技信息庫以及科技創業中心的建設,形成健全的科技服務體系。第十壹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當事人應當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依法訂立技術合同,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符合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對於壹方聲明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未經權利人許可,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披露、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向社會有償轉讓科技成果,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其成果的技術成熟程度,並提供完整的成果權屬文件與技術資料。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其作價金額在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35%,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前款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讓項目申辦科技企業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後,允許註冊資本分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