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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業機械管理,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和加工的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農業、林業、漁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做好相關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財力建立農業機械化發展基金,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展農業機械化;完善農業機械服務體系,逐步實現農業機械化和現代化;對發展農業機械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科學、技術、教育和推廣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人員開發和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農業機械科技、教育、培訓和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需要,開展科技、教育、培訓和推廣工作。第七條引進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必須堅持試驗、示範、培訓和推廣的程序。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推廣農業機械新產品必須向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實行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管理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農業機械推廣,凡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推廣後果由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未經批準的直接推廣,推廣方應對推廣後果負責。第八條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承擔農業機械人員的教育和培訓。農業機械駕駛員、操作員、修理工和其他農業機械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農業機械工作。第九條農業機械科技、推廣和教育培訓、安全監理所需經費,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農業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農業機械科技、推廣和教育培訓設施的基本建設項目,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第十條農業機械科技機構的試驗示範基地、服務設施、生產資料和其他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第十壹條農業機械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推廣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對其生產、銷售、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由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十三條農業機械新產品在正式投產前必須經過法定鑒定機構的檢驗,取得鑒定證書後方可投產。專利產品的生產適用國家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出廠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安全操作技術條件;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地方標準或者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並應配備符合要求的標識、檢驗合格證、說明書及附件、配件和工具。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第十五條銷售農業機械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必要的數量、檢驗工具和儲存條件,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農業機械銷售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主機的同時,應當保證配件的供應,以滿足農業機械使用和維修的需要。第十六條農業機械修理廠(點)應當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技術等級證書。

農業機械修理廠(點)應當在核定的修理等級和範圍內開展修理業務,保證修理質量。修理質量不合格的,應當免費修理。第四章安全監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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