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死亡賠償金協商分割不成,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訴。
壹、確定分配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賠償權利人包括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因此,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具體分配方式
1、在分割死亡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的因素及與死者***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的近親屬之間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例如:是否與生前死者***同生活、是否已經成年或有獨立生活來源、是否盡到了相應的扶養義務等。
當然,如果有親屬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這主要是考慮到受害人非正常死亡,打破了穩定家庭***同生活秩序,而按照常理,在對家人幫助照顧上,與死者緊密***同生活的人會得到最多,當死者死亡後,這些人受到的物質上的損失也最大,因此應分得較多的死亡賠償金。
2、交通事故導致當事人死亡,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死亡賠償金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範圍。
3、死亡賠償款包含了多個項目,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家屬因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
由於上述賠償項目的權利主體存在壹定差異,故死亡賠償款並不都是均分,死者的近親屬在分配死亡賠償款時,需要區別對待。
例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主體是依法由死者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包括了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此時,具有勞動能力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就無權參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分配。
三、對於死亡賠償金,家屬可以協商分割,簽訂分割協議,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2)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