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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中國申請專利是否不需要在其他國家申請?

沒有。。

這個案例可以體現專利的優先權。。。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

l)巴黎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在本聯盟任何國家正式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註冊的任何人或權利繼承人,在自最初申請日起的壹定時期內(稱為優先權日)已在本聯盟其他成員國提出了相同內容的申請。

要求外國優先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優先權日必須是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的日期,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請的日期不能作為要求優先權的依據。

b .優先權僅適用於發明創造專利第壹次申請的內容。

C.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在中國申請的申請人是同壹人,才有權要求優先權。同壹申請人包括申請人權利的繼承人。

d .必須在優先權期限內向中國提出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在國外提出第壹次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

2.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以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國內優先權。

當要求國內優先權時,應當註意下列問題:

A.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和在先申請的申請人是同壹人。“同壹人”包括申請人的繼承人或繼受人。

b .國內優先權的規定僅適用於發明或實用新型,不適用於外觀設計。

C.與外國優先權壹樣,國內優先權可能需要壹個或多個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

D.要求國內優先權的,在先申請在提出後壹申請時視為撤回。

E.主張多項國內優先權時,可以將幾項並列組合起來主張國內優先權;不可能在縱向相互依存的基礎上要求國內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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