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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學的研究範圍

約翰·芬尼迪分類法

1)1998年,美國金融學教授約翰·芬尼迪(Jhon Finnerty)首次給出了金融工程的正式定義。從他對金融工程的定義出發,將金融工程的研究範圍分為三個方面:1)新型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開發, 包括面向大眾的金融產品(如新型銀行帳戶、新型***同基金等) 和面向企業的金融工具(如期貨、期權、新型可轉換債券、新型優先股等)。

2)新型金融手段的開發,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 如電子化證券交易等。

3)創造性地解決金融問題。例如現金管理策略的創新,公司融資結構的創造等等。

約翰·馬歇爾分類法

現美國金融工程師協會執行主席、聖·約翰大學工商學院約翰·馬歇爾(John F Marshall,1992) 博士從實務角度,認為金融工程的研究範圍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理財。當傳統的金融工具難以滿足公司特有融資需要(包括兼並與收購) 時,金融工程師就要為其設計出適當的融資方案。

2)證券及衍生產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主要是開發具有套利性質或準套得性質的交易策略,這些套利策略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地點、時間、金融工具、風險、法律法規和稅率等方面的套利。

3)投資與貨幣管理。開發新的投資工具和“高收益”***同基金,貨幣市場***同基金, 以及回購反向回購協議, 將高風險投工具轉變成低風險的投資工具的系統。

4)風險管理。將各種風險管理方法組合而進行金融風險分析與管理工作。即對企業風險識別與風險度量之後,根據企業的管理目標,利用已有的金融工具構造出降低或避免風險的方案。

宋逢明分類法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九五”重大項目“金融工程”課題負責人宋逢明(Frederick(Fengm ing)Song,1997) 博士將金融工程類比於機械工程中的零件設計、結構設計、整機設計和對機器運作環境的研究,認為金融工程的研究範圍可概括如下四個層次:

1)金融工具與金融手段的設計、開發與實施。

2)風險管理技術,即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與手段以達到預期的收益/風險目標。

3)整體金融架構的創造,例如設計企業的兼並與收購的方案,資產證券化,設立貨幣市場基金,建立回購/反向回購市場等等。

4)對金融市場的研究,例如對金融市場的完全性、有效率性及金融市場壹般均衡的研究,以及對金融市場在整個市場體系中的地位、作用的研究等等。

這四個層次從微觀到宏觀概括了金融工程的研究範圍。

值得說明的是,金融工程在實際運用方面,甚至已超出了金融和財務的領域。壹些工業企業已把金融工程的技術方法應用於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商品定價、專利權價值估算、員工福利政策的制定、商務契約的談判等等方面,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而且經常是只用壹項簡單的金融工程技術就可以解決原本相當復雜的問題。實際上,只要是牽涉到收益和風險權衡抉擇和分配轉移問題,金融工程就有用武之地。也就是說,金融工作的理論和實務,可拓展到更為廣泛的領域中去。

另外,在某種意義上,金融工程師們在扮演著三種角色:交易方案制定者(市場參與者)、新觀念創造者(創造者) 和經濟法律打擦邊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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