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壹般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不確定的,由海關依法評估確定。
2.完稅價格是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的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價格、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進口地點之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價格、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出口地點之前的運輸以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但應當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和稅款。
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2.海關價值有哪些分類?
1.運往境外修理的機器、儀器、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經向海關申報,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以海關批準的修理費、材料費作為完稅價格。
2.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已在出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加工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貨物出境時的到岸價格或者相同或者類似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的差額,視為完稅價格。
3.以租賃(包括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完稅價格為海關批準的貨物租金。
4.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在中國境內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分銷該進口貨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物料的費用。
5.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海關批準的該貨物在境外銷售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的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或者高於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海關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當提交發票(有發票的,應當附制造商發票)、裝箱單等表明貨物真實價格、費用、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的相關單證。前款所列單證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以證明其無誤。
7.海關審查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交發票等單證;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閱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帳冊、單據和文件,或者進行其他調查。對於已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仍可查詢貨物的上述相關信息。
根據上述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包括完稅價格、貨物價格、運輸費用和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