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核銷的流程及操作 1.進口付匯核銷的範圍? 凡從境外進口商品,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貨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應當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具體手續由外匯管理局辦理。 進口付匯核銷以“進口付匯核銷單”為主線貫穿各環節。在1995年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其中規定“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同時代申報單,壹單兩用。 2.外經貿企業哪些外匯收入必須結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際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5)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6)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7)出售房地產和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8)國外捐贈、資助及授助收入的外匯。 (9)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3.外經貿企業哪些對外支付應通過銀行辦理付匯? 外經貿企業各種方式的貿易進門及從屬費用、樣展品進口、無形資產進口、出口項下的對外支付的傭金和對外退賠及境外承包工程用匯等,應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4.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有哪些規定? (1)外經貿企業應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領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並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 (2)進口單位應當憑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工商部門頒發的執照和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不在名錄上的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3)外匯管理局將及時向外匯指定銀行公布、更新和調整“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 (4)下列進口付匯應當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由外經貿企業逐筆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並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備案表按規定為其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①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錄”的; ③付匯後90天以內(不含90天)不能到貨報關的; ①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付匯的。 (5)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在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核銷專用聯)辦理進口付匯的同時視為辦妥核銷手續:其他結算方式項下的進口付匯由外經貿企業憑核銷單、備案表和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憑轉口所得的結匯水單)直接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 (6)對有下列行為的外經貿企業,應當在收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逾期未說明情況或無正當理由的,外匯管理局將其列入“由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 ①向外匯管理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報審偽造、假冒、塗改和重復使用等進口貨物報關單(核銷單)或其他憑證的; ②付匯後無法按時提供有效進門貨物報關單或其他到貨證明的; ③需憑備案表付匯而沒有備案表的; ④漏報、瞞報等不按規定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或丟失有關核銷單證的; ⑤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7)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外經貿企業,由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5.何謂銀行結匯制? 銀行結匯制是外匯管理的壹項制度,就是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未經批準不得開立外匯賬戶和保留外匯。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從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許中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壹定限額的外匯收入,用於對外支付; 6.何謂進口付匯到貨報審?報審時需提供什麽單據?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壹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提供下列單據; ①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到貨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②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③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④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壹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加蓋公司章); ⑤結匯水單及收賬通知單; ⑥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7.何謂進口付匯備案?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範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8.企業辦理哪些業務要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①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L/C; ②L/C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③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任務; ④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⑤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⑥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⑦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③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⑨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⑩不在名錄內的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堙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答發的預汁到貨日期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進行說明,否則,不予辦理。 9.在辦理備案業務時提供哪些單據? 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①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 ②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③開證申請書; ④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 ⑤電匯申請表; ⑥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 ⑦結匯水單/收賬通知單; ⑧預付款保函; ⑨進口付匯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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