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九種標識:
1,產品應有檢驗證書。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裝食品壹般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期限。
5.對有可能損壞產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應當標明“R”或者“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可以在產品上註明。
8.制造商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四個層次。
9.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者合格認證標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必須有中文標識。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九種標識:
1,產品應有檢驗證書。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裝食品壹般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期限。
5.對有可能損壞產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應當標明“R”或者“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可以在產品上註明。
8.制造商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四個層次。
9.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者合格認證標誌。
進口申報流程:
簽訂進口代理合同→辦理相關許可證→開立信用證(電匯)→對外交貨→審核進口單證→換單→三檢商檢→預記報關單→審核海關價格→繳稅→海關查驗→放行貨物→提貨→動植物檢驗檢疫→交貨入庫→留存結算單證→完工。
進口產品必須有中文標誌才能在國內市場銷售。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九種標識:
1,產品應有檢驗證書。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裝食品壹般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期限。
5.對有可能損壞產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應當標明“R”或者“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可以在產品上註明。
8.制造商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四個層次。
9.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者合格認證標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警示標識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