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即公證當事人、證明對象或公證書使用地諸因素中至少含有壹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主要是指公證書將發往域外使用的公證事項。涉外公證具有以下特點:1、當事人多數是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或是準備出國的公民;2、要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和經考試合格的涉外公證員負責辦理;3、涉外公證書要根據使用國和當事人的要求,附相應的外文譯文,並辦理外交認證手續;4、公證書通常要發往域外使用,並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5、在適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國法律,又不能違反使用國法律:根據公證文書的用途,涉外公證可分為涉外經濟公證和涉外民事公證兩大類。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國際慣例,我國公證機關主要辦理以下涉外公證業務:(1)公證涉外經濟合同、各種協議和契約;(2)公證涉外收養、繼承、遺囑、委托、贈與、財產分割、財產轉讓、擔保等法律行為;(3)公證涉外或發往域外使用的公司章程、股權證書、授權證書、資信證明、專利證明、商標註冊證書、營業證書、董事公決議等經濟法律文書;(4)證明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身份、法人資格、出生、死亡、生存、學歷、經歷、未受刑事處分、意外事件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5)為對外訴訟、索賠、設立機構、申請專利註冊和法律保護提供所需的公證證明;(6)辦理涉外證據保全、遺產清點、提存等公證業務;(7)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章屬實,文件的不同文本的內容相符,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等;(8)根據國際慣例和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其他涉外公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