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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我國應該如何加強社會中介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機制

為了加強對我市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促進中介服務業規範發展,加強社會中介機構的信用建設,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壹、工作目標和工作原則

本意見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壹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獨立審計機構;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工程監理機構;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信息、技術、工程等咨詢機構;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機構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組織等。

加強社會中介機構信用建設,促進中介服務業規範發展,必須圍繞建設“信用寧波”這個目標,深化改革現有監管方式,實施長效監管,打擊信用缺失行為,扶持合法誠信經營,不斷提升社會中介機構特別是各類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整體信用,促進我市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按照引導、扶持和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思路,計劃通過二年的時間,明顯提升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整體信用度,逐步完善中介機構的信用管理制度,實現各監管部門的信息資源***享,促進中介服務業的快速發展,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

規範和發展中介服務業應當遵循以下四條原則:

(壹)體制創新與國際慣例接軌。社會中介機構管理體制的改革必須突破原有體制的束縛,以同國際慣例接軌作為長遠目標。必須緊密結合寧波實際,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推動改革深化。

(二)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過渡。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行政,通過制訂規劃、研究政策、加強監管、發布信息等形式,進行間接調控,把部分職能交由中介組織或行業協會管理。

(三)培育發展與清理整頓結合。在大力發展中介組織的同時,也要對少數中介組織非法經營、弄虛作假、欺騙公眾、損害社會的問題進行嚴肅處理,促使依法經營的中介機構健康發展。

(四)分步實施、穩步推進。中介組織的行業跨度大,市場發育程度不壹,要根據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穩步推進。

二、工作措施

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社會中介機構的信用建設,同時從政策、體制、機制上為社會中介服務業的發展創造條件,給中介組織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

(壹)積極營造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引導中介機構合法誠信服務

規範發展社會中介機構,建立健全中介機構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爭創我市體制新優勢的重大舉措。各地、各部門必須提高認識,統壹思想,加強領導,牢固樹立以講信用促發展的觀念,組織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大力支持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不懈地推動中介機構信用建設工作,促進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對建設中介機構信用環境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

積極倡導中介信用觀念,引導中介機構加強信用管理,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公民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其素質,牢固樹立自律意識,在行業內形成壹種合法誠信服務的道德風尚和輿論導向。

(二)大力培育和發展中介服務組織,加快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

改善社會中介服務業產業結構,合理確定社會中介服務業發展目標和重點,註重提高社會中介服務業的檔次,實現為生產服務和為生活服務相結合,城市服務體系與農村服務體系相結合,最大限度地發揮總體效益。充分調動各方面興辦社會中介服務業的積極性,積極引進國內外實力強、信用度高的中介機構。遵循“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擴大投資渠道,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業。

要加快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建設。中介機構應當加入行業協會或成立中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要制訂本行業自律規範和懲戒規則,做好自律管理和監督,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及時掌握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情況和違法違規情況,在協會內及時通報行政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獎勵、懲戒、處罰等情況,做好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

(三)依法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規範整頓中介市場秩序

嚴厲打擊違法中介行為,凈化中介市場。各職能部門要認真貫徹《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各自的監管職能,嚴厲查處非法中介活動,著重查處出具虛假驗資、審計、評估報告、認證、買證、賣證和其它虛假證明材料,發布虛假信息,合同欺詐,串通舞弊等信用缺失行為和違法行為。對無證無照從事中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取締。

重新清理登記社會中介機構,規範社會中介機構組織形式。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已登記註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清理登記,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工商和社團登記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在清理整頓基礎上限期辦理工商和社團登記。法律、法規對中介機構設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要按照公司法和機構規範為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公司。

(四)加強行政指導制度,引導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1.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依法實行登記制度,未辦理登記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社會中介機構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必須在工商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社會中介機構設立條件審查,嚴格社會中介機構專業資質認定,嚴格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考試,把好社會中介機構行政審批關。

2.建立社會中介機構退出機制。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行業協會自律和監督作用,由行業協會根據行業自律及懲戒規則和社會中介機構信用記錄,對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實行資質升降制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社會中介機構,取消其經營資格。

3.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健全中介執業資格考核制度。對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中介從業人員,不得執業。對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因違法被吊銷執業資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嚴重違法的社會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4.建立社會中介機構長效監管體系。要積極探索建立動態監管等新型管理模式,通過各種有效的監管方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以教育督促、引導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處罰手段,多管齊下,標本兼治。對信用良好的中介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發展,增強其競爭力;對有壹般信用缺失行為的中介機構重在教育,促其認識到“失信”的危害性和“誠信”的重要性,引以為戒,引導其誠信服務;對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寧波信譽的中介機構,應予依法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立健全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完善信用記錄、警示、公示制度

1.建立中介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行為的信用記錄。中介機構信用包括中介機構優良的經營行為和不良違規違法行為兩個方面。各職能部門要以中介從業人員的資質、執業記錄、遭受投訴情況等為主要內容,建立信用檔案。各職能部門要主動加強聯系和溝通,毫無保留地提供本部門監管的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

2.建立中介機構信用警示制度。各職能部門要針對社會中介機構信用狀況,制定相應的警示、處罰辦法和機制,實施對不良信用社會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教育、警示和處罰,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失信行為的監督管理,並依托寧波市企業信用資訊網,設立社會中介機構信用警示窗口,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失信、違法行為,或尚未構成違法但可能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造成侵害的行為,采取警示和防範。

3.建立中介機構信用公示制度。要按照寧波市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在寧波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上公布中介機構的信用信息。

(六)加快信息化建設,構築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平臺

1.建立健全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中介機構信用信息數據庫包括中介機構名稱、經營地址、行業分類、經營服務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從業人員情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件、網址、設立分支機構情況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認證、資信、納稅、用工、資質、知識產權、綜合監管等方面的信息。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口聯系,加快本部門信息化建設,采取電子交換的方式,收集有關中介機構信用方面的資料,逐步充實和及時更新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庫,實現數據***享。

2.加快信息化建設,為中介機構信用信息建設提供網絡技術平臺和數據資源平臺。各職能部門特別是工商部門要加快軟件開發,盡快完善管理軟件的開發工作,要積極開展並盡早向全社會開通寧波市企業信用資訊網。

三、工作要求

(壹)提高認識,務求實效。社會中介機構信用建設工作系統性強、工作面廣,各職能部門要進壹步統壹思想,提高對建設“信用寧波”的重要性的認識。同時,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不搞形式,不走過場,務求實效。

(二)加強領導,健全管理網絡。壹是健全以政府統壹領導、各職能部門依法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為中心內容的中介機構管理網絡等,從多層次加大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力度。二是完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研究制定寧波市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庫中設立中介機構信用數據模塊。三是建立日常工作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中介機構職能部門工作會議,總結階段性工作開展情況,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三)齊抓***管,形成合力。壹是中介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要做到人員、機構、職責、方案的“四落實”,即要確定壹名具體抓中介機構信用建設的分管領導、壹個負責具體實施的處室、壹名具體承擔日常事務的人員、壹個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二是各職能部門要根據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時提供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和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負責稅務師事務所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司法部門:負責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公證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負責房地產、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招投標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量服務、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科技部門:負責技術產品交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技信息咨詢、專利代理、技術入股認定、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機構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民間組織、婚介服務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人事部門:負責人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貿易部門:負責拍賣、典當等機構的監督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檢驗檢疫報檢代理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獨立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做好社會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清理整頓、規範提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關於全面開展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甬政辦發〔2002〕137號)要求,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社會中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對各類無證無照中介活動和違法中介行為,要進行清理整頓,並通過壹定的形式向社會公告,同時,對在清理整頓中查獲的典型案件和大要案要向社會曝光,對情節嚴重的違法中介機構,要堅決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礎上,對經營情況良好、商事信譽高、守法經營、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要給予引導扶持,促使其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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