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壹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以法律為依據,假設提出主張的壹方(通常是原告)因某種原因不承擔舉證責任,而另壹方(通常是被告)對某壹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不能證明這壹點,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該原則的例外。
法律客觀性:
壹、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該原則的例外。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接下來的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些侵權訴訟包括:(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二)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三)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五)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六)依照有關法律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件。無論是司法解釋還是國內理論解釋,都將這壹規定視為舉證責任倒置。三。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適用範圍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於以下情形:(1)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等倒塌、脫落並對人造成損害的;醫療糾紛引發的訴訟。(2)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環境汙染等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3)難以收集證據和證明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4)對方當事人妨礙舉證的訴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適用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要證明損害事實、行為和因果關系。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證明免責條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也適用無過錯原則,原告需要證明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以及造成損害的動物是由被告飼養或管理的。也沒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的證明免責條件也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