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當歸檔的科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把科研檔案工作經費納入本單位預算;科研檔案工作產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項目預算相關科目。第八條 按照國家檔案工作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對全國科研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過程中加強科研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把科研檔案工作納入本系統整體工作範疇,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機構)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對本區域內科研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九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機構)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對本級財政支持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科研檔案工作建立工作機制,並進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管理單位對所負責科研項目的檔案工作負責,按照科技計劃管理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機制。第十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含牽頭承擔單位)對所承擔科研項目的檔案工作負總責,對科研項目參加單位提出科研檔案管理要求,明確檔案歸屬與流向,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或驗收。
科研項目參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要求做好所參加科研項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及檔案保管、利用、鑒定、處置等工作。第十壹條 各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集中統壹管理本單位科研檔案,對本單位科研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協助科研人員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及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等工作。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對歸檔科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負責。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審核,結題驗收後按照要求及時歸檔。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科研內容和科研管理程序,結合科研項目特點確定歸檔範圍。科研項目在立項論證、研究實施及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成果管理等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科研文件材料均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歸檔範圍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壹)立項論證階段
項目指南、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經費預算文件材料,申報書及相關證明;立項評審文件材料,預算申訴、評審文件材料;立項(含預算)批復,任務合同書(含預算書)及各類協議等。
(二)研究實施及過程管理階段
研究計劃、組織實施工作方案,研究、實驗任務書、大綱,實驗、探測、測試、觀測、觀察、野外調查、考察等的原始記錄和整理記錄,綜合分析報告;設計文件、圖樣,集成電路布圖,工藝文件,計算文件,數據處理文件;科學數據;研制的樣機、樣品、標本等的實物及其目錄、圖片等。
中期、年度等階段執行進展情況報告、總結報告、研究成果等;項目、人員、進度、經費等的調整、變更文件材料;撤銷項目已開展工作、已使用經費、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文件材料。
專家咨詢、中期檢查、中期評審、項目監督工作形成文件材料。
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壹覽表、圖片及數據等。
(三)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成果管理階段
驗收申請書,驗收承諾書;工作總結報告,技術報告,項目經費決算等財務情況文件材料。
驗收通知,驗收評審文件材料;驗收現場測試報告,第三方檢測、測試、評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及證明、典型用戶報告、產業化審核報告等;驗收結論書,結題書面通知等。
績效自評價報告,專家評議文件材料、評價結論等績效評價工作文件材料。
研究報告、論文、專著、數據庫等研究成果文件材料;自評價報告,科技報告;專利、軟件及其他知識產權文件材料。
產業化報告、證書、出版物等成果應用、獲獎、宣傳推廣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