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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是2022年科技部、中央宣傳部等二十二部門印發的文件,進壹步規範了調查程序,統壹了處理尺度,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條為規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貫徹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包括:

(壹)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的行為。

(七)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範的行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本規則所稱抄襲剽竊、偽造、篡改、重復發表等行為按照學術出版規範及相關行業標準認定。

第三條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對科研失信行為不得遷就包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幹擾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科研失信行為當事人及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證據,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材料。

常見的失信行為

1、逾期未還款或拖欠債務。

2、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未按時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

3、違反承諾,如未兌現承諾的獎勵或福利。

4、提供虛假信息,如在申請貸款時提供虛假收入證明。

5、惡意詆毀他人聲譽,如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或誹謗他人。

6、違反法律法規,如逃稅、偷稅漏稅等。

7、違反商業道德,如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8、違反合同約定,如私自更改合同條款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9、違反保密協議,如泄露公司機密或客戶信息。

10、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如在離職後立即加入競爭對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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