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
》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壹)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能擅自擴大範圍,不能將文件沒有列舉的費用列入研究開發費。對此,青島市地稅局在
青地稅函[2010]2號《青島市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
》中就明確對下列按照財務核算口徑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實行加計扣除:(1)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因此,問題所述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按規定可扣除,但社會保險費用則不能列入研發費用中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