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以作為質押物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主要包括:易於實現、易於保全和保管、出質人享有的可以流轉和轉讓的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的權利;
2.金錢抵押。它是壹種存款形式的特定貨幣抵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二)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3)股份和股票。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特定壽險保單。
(五)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六)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二,抵押生效的條件
1.房地產抵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動產抵押是自我抵押,在合同生效時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壹般合同的生效壹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標的確定且可能。
2.法律上要求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有五種:
(1)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城鎮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應當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當到運輸工具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4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