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單親和單身家庭),在市區實際居住。
2、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收入和資產條件。
3、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4、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廊坊廉租房申請具體流程的內容:
1、領表。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申領《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
2、承諾。申請人填表時,應當壹並填寫承諾書,具體包括:如實填報家庭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情況,並對提交材料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自願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對其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和銀行存款等進行查詢;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後,應當補繳租金或者退回公***住房,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部門審核公示程序中,對填寫資料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家庭,壹經核實,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資格,計入住房保障誠信黑名單,5年內不準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時錄入廊坊市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
3、準備材料及申請。申請人應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請條件,每個申請人家庭只限申請承租壹套公***住房。
申請人申領《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後,填寫表格並準備材料,到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資料。申請人持填寫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居(村)民委員會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時限履行各項手續。
在填寫表格時,對有住房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到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格評估;對有汽車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按表格所載計算公式測算車輛現值。對有車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車無房且車輛現值超過15萬元的家庭,由中國人民銀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銀行存款。
4、初審。居(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資料後,審查申請表格是否填寫完整,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壹致、表格填寫與原件是否壹致,申請人的戶籍、婚姻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對基本符合條件的家庭,按照壹定比例,通過入戶、走訪、詢問等方式組織入戶抽查,填寫《入戶核查登記表。重點核查申請家庭填報信息與初審情況差異較大的家庭。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由居(村)民委員會在《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5、復審及公示。街道辦事處收到轄區居(村)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復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公告欄或者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日。公示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人口、住房、車輛、收入級別等情況、監督舉報電話等。
對經復審公示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所屬區住房保障部門。
6、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對經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轉交同級民政部門。
7、收入及資產核查。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填報的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信息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其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審查測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請家庭收入級別,同時測算出資產總額。對收入、資產總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在《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
8、房產查檔。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查檔,對查檔信息與申請家庭填報信息壹致的,由市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所。
9、車輛核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所對申請家庭成員車輛情況進行查檔,對查檔信息與申請家庭填報信息壹致的,在《廊坊市區公***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壹匯總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10、終審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終審,並組織在“中國廊坊政府門戶網站”和“廊坊市房地產業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11、建檔發證。對審核合格,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登記、建檔,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12、申請租賃補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測算列表提交財政部門直接發放補貼;申請實物配租的,參加公***住房統壹配租搖號。
對審核過程中不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逐級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退回理由。
單位投資的公***住房,優先向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供應,具體申請、審核、配租政策,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廊坊市公***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廊政發[2020]11號)
市區常住城鎮戶籍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賃住房保障,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
1、申請人具有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家庭,並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且家庭財產在45萬元以下;
3、申請家庭在中心城區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單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
4、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租賃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請租賃補貼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區租賃住房居住,並有房屋租賃合同和公安部門租賃備案證明。
(二)新就業職工
1、年滿18周歲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區城鎮戶籍,並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
3、申請時在本地工作未滿5年且畢業未滿5年;
4、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5、在中心城區無自有住房,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或個人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6、個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
7、用人單位出具承租公***租賃住房擔保書。
(三)外來務工人員
1、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持中心城區居住證或者具有中心城區以外鄉鎮戶籍(只限安次區),並在中心城區實際居住;
3、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由用人單位在市區連續繳納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4、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區無自有住房,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個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
6、用人單位出具承租公***租賃住房擔保書。
(四)以上申請條件中:
1、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是指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離異或者喪偶帶未婚子女的單親家庭、申請當年達到26周歲的單身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可攜帶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請,但配偶為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需按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申請保障;新就業職工及個人申請保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家庭對待。
2、個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請人及與其***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優撫對象(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人員,下同)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個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
3、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及與其***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4、自有住房是指自有產權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辦理不動產證的不屬無自有住房。商業門店、寫字樓等其他房產視同為自有住房。房產建築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房產的,房產建築面積合並計算。
5、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需在中心城區內機關、團體、事業及經工商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單位工作。
6、外來務工人員以家庭為名義申請,避免申請人後期入住重復變更人口數量。
7、廊坊市中心城區是指廊坊市中心區、廊坊開發區、龍河高新區、萬莊鎮、北史家務鄉、北旺鄉、南尖塔鎮、楊稅務鄉、九州鎮等行政轄區。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公***租賃住房保障:
1、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中心城區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中心城區城鎮戶籍家庭轉讓面積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房產除外);
2、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區城鎮戶籍的;
3、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包括:雙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區住房大於各自家庭子女數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員的子女在中心城區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