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擴展數據
中國正在編織失信懲罰網,失信者不能買房,不能坐高鐵;
2018 12.4國家發改委等38個部門聯合發布《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6種情形將被懲戒,分別是多次專利侵權、不依法執行、專利代理人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被扣押、專利申請異常、提供虛假文件。
相關失信主體將受到33項部門間聯合懲戒措施,其中壹項措施引人註目:限制購買不動產和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出行、度假等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某些消費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上述六種行為,失信者將被限制購房和出行。
具體操作方法見2065 438+2006 44部門發布的《關於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在“出差、休假限定在壹定範圍內”的措施下規定:
協助提供四星級及以上酒店等高檔高消費酒店及酒店信息;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其他旅遊相關服務;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的度假區等旅遊企業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人民網-中國正在編織壹張失信懲戒網。不誠信的人買不了房坐不了高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