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次海洋法會議,由於當時歷史條件所限,參加會議的國
家中,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只占其中的壹半。會議通過的4項日內瓦海洋法公約,即:《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漁業與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不利於廣大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廣大沿海國家維護主權和海洋權益。而第3次海洋法會議是壹次所有主權國家參加的全權外交代表會議,此外還有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參加,壹***有168個國家或組織參加了會議。也是迄今為止聯合國召開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國際立法會議。會議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鬥爭的結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會議上通過,1994年生效,已獲150多個國家批準。公約規定壹國可對距其海岸線200海裏(約370公裏)的海域擁有經濟專屬權。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炮的射程,從陸地起算三海裏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汙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而海上強權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緊接著,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海裏或200海裏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海裏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裏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海裏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與約旦繼續使用3海裏的規定。
壹個特殊案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上管轄的混亂與吊詭:早年當英國奉行3海裏政策時,有人在1967年占據了其外海以往海軍廢棄的壹座堡壘,自稱成立國家,叫西蘭公國。有英國船只航行經過,遭“公國”人射擊。但英國法院認為,該處在3海裏外,已屬公海。後來該公國〔人口五人〕發生“政變”,英國竟稱無權幹涉。英國直到1987年才將領海依公約擴充至12海裏,而“西蘭公國”也聲12海裏主權,英國雖可依據“大陸架”原則主張該區,卻為避免法律問題而使西蘭公國存在至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