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0年9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自2000年6月7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首先在中國出版的外國作品,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發表的作品,其著作權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日歷、數字表、通用表、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七條科學技術作品應當受專利法和技術合同法保護的,適用專利法和技術合同法的規定。
第八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版權
第壹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編輯享有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可以在編輯作品中單獨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由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制片人享有。
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電影、電視和錄像作品,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負責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十八條美術作品原件和其他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示權由原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該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或者終止後,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權利保護期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壹條公民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壹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壹個已故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本法將不再保護。
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在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片中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版權許可合同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但是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壹)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2)許可權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的範圍和期限;
(四)支付標準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方不得行使著作權人在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第二十七條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合同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
第壹節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出版圖書的報酬。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專有出版權期限不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圖書出版者在合同期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壹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自稿件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雜誌社通知刊登,或者自稿件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誌社通知刊登的,可以將同壹作品向其他報社、雜誌社投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並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修改或者刪節作品。
報刊可以對其作品進行文字修改和刪節,內容的修改須經作者同意。
第三十四條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已有作品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二節績效
第三十五條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表演者為錄音錄像和表演廣播電視節目使用他人作品的,適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a)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二)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直播;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牟利,並獲得報酬。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三十七條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錄音錄像報酬。
第三十九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復制發行的錄音錄像制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此外,除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依照規定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壹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下列權利:
(1)演奏;
(二)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
(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並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復制發行的錄音錄像制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錄像制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壹)抄襲、剽竊;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申請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拒絕執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法所稱著作權和著作權是同義詞。
第五十二條本法所稱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根據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樣及其說明建造、生產工業品,不屬於本法所稱復制。
第五十三條計算機軟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違約行為,按照侵權或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保密嗎?老師保守秘密妳就說出來,不保守秘密妳就藏在心裏(說出來可能會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