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管、科學技術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采取措施促進發明創造、專利成果運用和專利產業化發展。第六條 專利管理、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教育和科研機構、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尊重、運用和保護專利的意識。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維護以及促進專利實施和產業化等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專利管理部門制定。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省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壹次性獎勵。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獲得前款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金額,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無約定或者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當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3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報酬可以采用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第十條 自主專利權首次轉化使用在本省的,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土地、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壹條 由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第十二條 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相關專利,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依據。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並能出具稅收等相關證明的專利,以及獲得遼寧省專利獎、中國專利獎的專利,均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扶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專利知識培訓,提高專利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鼓勵高等院校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鼓勵大、中、小學學生開展發明創造競賽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觀念和專利保護意識。第十四條 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建立專利管理工作機構和保護機制,制定優惠辦法,提供發明創造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吸引發明創造高級專業人才從事研究開發和創業,壯大高級專業人才隊伍。第三章 專利運用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可以采取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權。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可以占公司註冊資本中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的法定最高限額。第十六條 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專利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中安排壹定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融資需求。
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投融資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