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而言,公用企業的壟斷有其不合理的原因。[2]從文化上看,中國有“官營”為特殊經濟的經濟傳統,從漢代的“鹽鐵官營”到清代的“洋務運動”,無不帶有官營壟斷的色彩。1949以後的計劃經濟時代,通過國家權力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很多行業被國家壟斷。這種通過革命而非競爭實現的壟斷,並不代表市場經濟的必然邏輯。國家計劃代表國家意誌,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在這種制度安排下,不可能有反壟斷法,只能服從國家意誌。可見,自然壟斷理論不能成為我國公用企業壟斷的辯護理由。1.行業市場表現低迷。
由於缺乏競爭,我國公用企業所在的自然壟斷行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受到直接的負面影響,行業或企業利潤率低或不合理,價格不能正確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公共企業為了維持再生產或保證發展,往往憑借其壟斷地位將自己的負擔轉嫁給用戶和消費者,行業的社會效用大打折扣。比如郵電部-中國電信壹次性將建設費用分攤給用戶。20世紀90年代,許多城市的電話安裝成本上升到4000-5000元,因此擴大電話容量的投資很大程度上轉移到了消費者身上。由於競爭壓力不大,收了這麽高的初裝費,但電信局的服務質量並沒有太大變化。從產業組織和企業內部績效來看,在我國自然壟斷行業中,普遍存在國有資產高消耗、低效益、低效率運營的現象。
2.行業內市場結構不合理,公用企業運營落後。
沒有市場規則,我國公用企業由政府直接控制,是政企高度融合的特殊企業,具有市場運作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雙重法律地位。因為他們在壹定範圍內擁有行政壟斷權,實際上是政府壟斷企業。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裏茲曾指出,政府企業不必在意破產,通常也不必考慮競爭。作為管理公共企業的官僚,他追求的最大目標是機構的最大化,而不是運行效率的最優化。再加上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導致了公共企業的低效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