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彤·成軍,知識產權部部長
實踐領域
通信/計算機/自動化/機械等
本期想和大家好好聊聊“分案”。說到“分案”,我還得假裝懂點“英語”。
“分案申請”的英文名稱是“division application”,意思是將壹項專利分為兩件、三件、四件。我明白了。問題來了。應該怎麽分案?
什麽時候?
專利不是妳想分就分的,妳想分就分。這話怎麽說?
我們來看壹下審查指南中的原話:“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原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經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經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其權利尚未恢復的,壹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請。”
翻譯成白話,這個案子還沒“結案”就可以分了。
怎麽會?
說到“分案”,就不能不提到“單壹”。他們兩個就像雞和蛋的關系。
“獨特性”是指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但規定在實際應用中,出於方便、成本、專利布局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會考慮在壹件專利申請中包含多項專利技術。後續申請人可以自行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在審查過程中收到請求分案的審查意見後進行分案。
值得註意的是,原申請壹般稱為“母案”,分離的“子案”壹般稱為“子案”。從稱謂上也可以知道,兩個申請實際上是有血緣關系的,所以分開的“子案”可以繼承“母案”的申請日期。如果母案享有優先權,“子案”也可以繼承“母案”的優先權日期。可以看出,子案例並不是新應用,而是原應用的壹部分。因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為什麽?
雖然案件的劃分主要是基於單壹性的問題,但是,如何有效地運用這個程序才是我要講的重點!但如果沒有單項問題,申請人提出分案的必要性何在?
關鍵是在分案的過程中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改寫,所以在產品不斷發展和進化的過程中,有效利用“分案”可以讓分案的權利要求和產品看起來更像木頭!
小目標擺在那裏,如何實現?
這得有個前提!前提是什麽?鐵律:專利法第33條!這個條款是強大的,從主動修改,到回復審查意見過程中的修改,到分案,再到無效宣告過程中的修改。該條款壹直是各種修改機會和方法都不能觸碰的“底線”,即“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有了這個“底線”,母案描述的範圍簡直太關鍵了。如何做好描述的“內容布局”?
簡單來說,不能按照發明人給的內容“說壹件事”的代理,不是好的代理。沒事跟技術人員聊聊,多了解壹下技術的演進,產品研發的未來方向和趨勢。了解後,如何體現在手冊內容中?常見的擴展包括:實現或應用場景的擴展、設備的擴展、執行流程或步驟的擴展以及上述替代方案等。這些都是可以架的方面。有了這些內容墊底,我們就可以有足夠的底氣在後續的劃分過程中修改甚至重寫索賠,說不定還能直接和後面出現的產品“撞臉”呢!
綜上所述,程序要清晰,文筆要過硬,利用好程序充分放大“寫作”的能力,做壹個合格的小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