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見,實用新型也是技術方案。這與發明有相同之處,但在其他方面有著重要的區別。第壹,實用新型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具有壹定空間的實體。但該產品的制造方法、用途和使用方法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在實際申請中,若申請的專利名稱雖然是壹種產品,而在其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寫入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壹種方法或實質上是壹種方法;或者沒有形狀和構造上的特征,屬於用不同的工藝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這些都不是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第二,實用新型必須具有壹定形狀或構造,或者是兩者的結合。產品的形狀是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不能是平面。而產品的構造是指其各組成部分所處的相應的位置和相互之間的聯接方式,以及它們的配合關系。這種構造可以是機械的,也可以是電子線路構造,即構成產品的元器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或者亦有機械構造又有電子線路構造,從而構成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實現其所要求獲得的效果。這就是實用新型專利的解釋。
什麽是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 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 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性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發明與實用新型是以概念性技術方案本身為對象,外觀設 計則以外表有具體的形狀或形態為對象。如三維空間的產品造型(電視、汽車之外型),二維 的平面設計圖案(床單、地毯之花樣);色彩是構成圖案的成份。就是說,外觀設計可以是立 體的造型,也可以是平面的圖案,還可以輔以適當的色彩,有時是三者的有機結合。 (2)外觀設計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做的設計 顧名思義,外觀設計就是 對產品的外表設計,而這種產品必須具有壹定的形狀,能夠自由移動,才可以作為外觀設計 的載體。如壹幅畫或壹個圖案,就其本身而言並不是外觀設計,但若將它印制在產品上, 這幅畫或圖案便成為外觀設計了。 (3)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 我 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因為它是工業品外表的壹種裝飾性式樣,這種美感 應當表現在物品表面的圖案、色彩或花紋上,或者表現在物品的立體造型上。所謂美感應以多數消費者的眼光為標準。 (4)外觀設計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這是指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經過工業生產過程能夠大量地復制,自然也包括通過手工業生產辦法大量地復制。例如:印花的臉盆、熱水瓶可以通過工業生產方式得到成千上萬個帶 有同樣圖案的臉盆或暖水瓶,那麽這種印花的圖案或者包括臉盆、熱水瓶的造型就是壹種外觀設計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條件,缺壹不可。
新穎性: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只要具備新穎性,則可以申請,這裏所指的新穎性,則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