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08-11-29
(1)“事業單位”可以是壹個地道的行政機關。為了淡化行政機構的不斷膨脹的事實,相當壹部分以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本來應當作為機關設立的機構統統納入了事業單位。這些機構行使行政權力,官員不納入國家公務員編制,經費部分來自國家財政、部分來自機構向管轄行業征收的費用。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新華社等等機構都是“事業單位”。每壹次“精簡機構”都會有壹部分政府機關變成“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可以是壹個強制執法機關,如“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農場”。
(3)“事業單位”可以是壹個控股公司,例如:大學、科研機構可以是若幹商業公司的股東。
(4)“事業單位”可以是壹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如:出版社、服務公司。
(5)“事業單位”還可以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私立機構,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總之,把證交所說成事業單位並沒有提供任何有助於說明它的真實屬性的信息。
2.3 上交所的政府管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總是以壹種靈活方式表述交易所的管制權限,從而既能包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雙重管轄,而又不至於引起權限爭議。按照上海市政府1990年11月頒布的行政規章,上交所依據市政府的行政規章而取得法人資格,但是,該行政規章又承認設立證券交易所的權力屬於“國家證券主管機關”。[xix]與此同時,上交所章程也聲稱自己受“國家證券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和有關部門的監督”。[xx]
在上交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著管制權,同時,上交所和其他被歸入“金融機構”的組織壹樣,它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上海市分行監管。1992年底,國務院重新劃分證券市場的管轄權限,人民銀行將管制證券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權力移交給新設立的證券委員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xxi]可見,在1990 - 96年間,地方政府在管理交易所的過程中擔當主要角色。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最初都是地方性“股份制試點”的產物,隨著“股份制試點”全面推開,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轉變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中心,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制模式也發生了變化。90年代中期之後,圍繞交易所管制的主要趨勢是恢復中央集權:中國證監會的管制權不斷擴張,地方政府的管制權日漸退縮。[xxii]90年代中期之後,證券交易所實際上成為中國證監會直接控制之下的“市場壹線”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只是在相當有限的範圍內具有影響力。交易所的管理權限從壹個側面展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權力邊界在90年代中期之後發生了變化,與保險、工商、海關、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壹樣,證券市場管理體制壹直循著中央集權的軌跡攀升,至少法律表述清楚地顯示了這樣的軌跡。
如果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我們無法拒絕這樣的結論:上交所不是壹個民法意義上的“法人”,更不是壹個會員制社團,而是政府創設、政府管理之下的壹個承擔證券市場組織、營運職能的公權力機構。法律文本將“會員制”作為交易所的壹個主要特征,反映了思維和表達的路徑依賴——壹種試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慣性。在這裏,有壹種先入為主的邏輯在主導思維和表達:“外國交易所主要是會員制,中國交易所要和國際慣例接軌,因此,中國交易所也須是會員制。”然而,這種依樣畫葫蘆的“接軌”忽略了壹些前提性問題: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證券交易所有沒有必要、有沒有可能采用會員制? 中國現實存在的交易所是不是真的采用了會員制? 如果不是,為什麽壹定要把它說成是會員制? 我們不難想像:如果有壹天真的按照《證券法》而將上交所的“積累”分配給“會員”,那將是壹個無法糾正的歷
史誤會。
2.4 什麽是會員制? 以NYSE為個案的回答
2.4.1 會員制交易所和行會的獨占傳統
會員制交易所來自西方的行會傳統。行會的發展軌跡是以自律為起點,以行業獨占為最終目標。
NYSE建立自律規則,吸引信譽良好的證券商加盟,組成了壹個精英俱樂部,進而不斷擴展市場份額,最終形成了獨占優勢。NYSE常規會員的數目和交易大廳內的席位相等。常規會員為“席位持有人( seatholders) ”。常規會員必須是自然人,但是,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是“會員關系”的信托受益人。取得會員資格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從現有會員那裏受讓、租賃交易席位或會員資格。常規會員擁有如同公司股東的權利,諸如:選舉董事、在公司解散時參與剩余資產分配;常規會員得在場內占有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設備,無須通過經紀人而直接進行場內交易。
傳統的NYSE會員制有四個不同的層面,每壹個層面的背後都是會員的獨占利益:其壹,限定會員人數和交易席位,非會員不得入場交易,故場內交易是會員獨占的市場;其二,在1979年之前,NYSE壹直禁止會員從事任何場外交易,從而保證NYSE自身獨占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場;其三,在1971年之前,NYSE實施最低傭金規則——會員接受非會員券商的委托收取傭金不得低於NYSE規定的最低限額。
最低傭金規則使非會員券商執行委托買賣指令的成本註定超過會員券商,從而無法就執行委托買賣的指令與會員競爭;其四,在1968年之前,NYSE壹直推行統壹傭金標準,以壹百股整數交易的價格作為傭金的計價基數,禁止會員向大宗交易客戶提供傭金折扣。統壹傭金標準實質上是禁止會員之間相互競爭而動搖獨占基礎。[xxiii]會員制交易所背後有壹個表面上很有道理的邏輯: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競價,集中競價需要交易大廳,交易大廳裏的場內交易只能容納為數不多的市場參與者,那些有資格參與場內交易的人應當組成壹個自律社團。然而,這壹邏輯的事實基礎如今已經不復存在:電子技術給中國帶來了更為高效、更為經濟、更為公正的集中競價交易——這種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買賣雙方甚至可以不必經過經紀商,自行通過電腦終端向交易主機輸送買賣報價。光纖通訊、寬帶網絡和大容量硬盤接納市場參與者的能力幾乎是無限的,制度創新的惟壹限制是我們自身的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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