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受理制度的基本原則是統壹受理案件與統壹分案制度相結合,滿足當事人指定律師的要求。
三、凡當事人指定律師,律師同意接受的,應由律師辦理。
四、當事人沒有指定律師的,由事務所指派律師辦理,重點指派給律師少的案件,享受固定工資的律師,並兼顧律師的能力。
五、本所鼓勵律師積極發掘案源,其應得工資包括案源。
六、律師本人的案源,願意轉讓給其他律師,且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提取案源費,並按相應比例計算律師收入。
七、律師合作辦理案件,各自的工資比例和收入比例應在協商後通知財務部門。
八、案源或主任案件,要由律師辦理,案源費由律師事務所提取。
九、律師在受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或非訴訟案件時,應根據委托人的口述,筆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簡要事實
當事人現有或可獲得的證據(復印件)
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對方當事人的證據。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況,應當在筆錄上由委托人簽字認可。
10.律師受理案件時,可以對案件進行分析,但不得從事訴訟。
11.在辦理委托手續和收取律師費之前,律師不得開展代理活動。如有必要,須經局長批準,否則視為私自受理。
十二、律師不得低於國家收費標準,收費在五千元以上的,收費標準可適當降低。
律師登記案件時,還應提交相關材料,證明案件的標的物和案件的收費方式。低於收費標準的,應當註明。
十三、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預收材料復制費、交通費和長途電話費,但應在立案登記時註明。凡沒有標明,收費低於標準的,就按私自收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