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商標異字第01178號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州市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代理古喬古希股份公司(以下稱為異議人)對徐州市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在第816期《商標公告》第1752695號“GUCHINI”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異議人的“GUCCI”和“古姿”等商標在中國已成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GUCHINI”與異議人商標“GUCCI”在構詞和讀音上近似,兩商標都使用在“眼鏡”等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是對異議人商標的惡意模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將嚴重侵害異議人的合法利益。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GUCHINI”指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異議人商標“GUCCI”已在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獲得註冊。被異議商標由七個字母組成,異議人商標由五個字母組成,兩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區別顯著,不屬於近似商標。雖然它們都使用“眼鏡”等商品上,但未構成使用於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還稱被異議商標是對其商標的惡意模仿,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對該異議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1752695號“GUCHINI”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