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九條第1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專利法所稱“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範圍不同。並且只要在第壹份申請公開之前提交第二份申請,第壹份申請就不會影響第二份申請的創造性。新穎性的標準取決於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範圍是否相同。
記得把核心技術作為壹個單獨的申請來關註,在第壹個申請公開之前提交申請。維權時應遵循侵權產品或方法是否“完全覆蓋”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範圍的原則。核心技術授權的話,功能最少,範圍最廣,最好用。但如果核心技術的專利被判無效,其他兩項被授權,仍能在壹定範圍內起到保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