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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三違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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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三違”的界定標準

(1)嚴重“三違”

1.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事故和發現險情,未及時向礦調度和安監辦報告,或事故隱患。

2.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責令停產整改。

3.沒有規則和措施的施工。

4.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的輕傷和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

5.值班管理人員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安排整改繼續組織生產。

6.管理人員在現場指揮和參與違章作業。

7.停電停止後,下列管理人員不安排人員撤離。

8.攜帶香煙和火種入井。

9.值班睡覺、脫崗或工作期間空置。

10.酒後進入工地或上課喝酒者。

11.入井人員不佩戴礦燈、自救器和安全帽。

12.破壞井下安全和通風設備設施;私自捏電纜信號,竊取安全設備和儀器零件。

13.醫院接到調度員緊急電話,未能做好搶救準備,問題責任人未及時出現。

14.焊接、氣割場地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進行作業。

15.工作場所視覺汙染的責任人。

(2)壹般“違反規定”

16.井口20米內有冒煙或火源。

17.無證或使用過期證書工作。

18.在井下特殊崗位遲到或早退或不在現場交接班。

1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

20.井下工作時將礦燈、自救器放在壹邊,沒有隨身攜帶。

21.未按要求使用便攜式瓦檢儀或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瓦檢儀。

22.工人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

23.關掉礦燈隨意休息。

24.沒有列出安全主管、班組長和工長。(開始/停止標誌)

25.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

26.上下井人員不服從滴答人員的正確指揮。

27.在架空索道上攜帶長度超過1.5m或重量超過20kg的工具。

28.入井前不檢查,乘車不打勾。

29.人行車,罐籠超員點鉤工。

30.井下機電硐室、帶式輸送機機頭、油脂庫等相關場所的負責人未按照規定配備滅火器材的。

31.焊工離開了現場,沒有消除火災。

3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

33.高層建築支架未按標準搭設。

34.車輛混合運送人和貨物。

35.無照駕駛機動車。

36.裝載列車蒙皮試驗時,絞車吊鉤掛好後,繩頭和絞車尾站立,行走或站在大繩內側,絞車為超掛車。

37.焊接人員和切割受壓元件和內部有壓力的容器。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

39.氧氣瓶和乙炔瓶壹起運輸。

40.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沒有采取安全措施。

41,使用車床和鉆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在帽內。

42.當吊車司機吊起物體時,下面有人。

43.各種氣瓶和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大於10m,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大於5m。

44.氧氣瓶無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無安全閥的操作者。

45.乙炔發生器沒有防回火裝置,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有壓力表和安全閥。

46.不要沿著專用的梯子和通道攀爬正在施工的工程。

47.木工房、倉庫、監控室吸煙。

48.違反規定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品的。

49.操作規程和措施未向施工人員進行學習和考核,不簽字或代簽者。

50.用鉆床鉆孔時,要握住工件進行鉆孔。

51.噴漆時吸煙、焊接、氣割和使用明火。

輕微“三違”

52.摘下帽子,在地下休息。

53.進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或礦燈不戴安全帽。

52.攜帶下井物品在井口登記,未及時銷戶。

53.穿化纖衣服下井。

54.兩個以上的人走地下不排隊。

55.走地下不走人行道,走馬路。

56.不要在架空客運索道候車點排隊、搶乘、搶乘,不文明、不規範乘坐索道。

三。采礦專業

(1)嚴重“三違”

57.按照規定,梁是在沒有使用過的情況下應用的。

58.上下山體時未安裝安全設施的。

59.空頂工人。

60.采掘工作面發現滲水跡象,未采取措施。

61.綜掘機作業時,人員應進入安全圍欄內(規程規定的除外)。

62.裝載期間,有人在轉輪和裝載機之間停留和工作。

63.在工作面閥門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器路徑。

64.壹人回柱無人監督,還是先回支。

65.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他用。

66.采煤工作面因無頂板支撐繼續生產而漏水。

67.如果刮刀出現故障,將在不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處理。

68.在老眼、殘眼、煤(巖)裂隙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

69.未按規定提前通知巷道貫通、老巷貫通、采空區貫通,沒有防止冒頂、水害、瓦斯災害、放炮傷害、有害氣體窒息、風流紊亂等措施。,或者現場措施不落實,沒有專人負責指揮等問題。

70.采掘工作面幹鉆(規程規定的除外)。

(2)壹般“三違”

71.在同壹采煤工作面,回柱和爆破平行作業,回柱和機械落煤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72.拉運載體轉移時,兩條受力鏈兩側和錨站周圍4米範圍內都有人。

73.采煤工作面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封閉的。

74.修巷道或整棚不是從外到內進行,沒有臨時支護,撤架時沒有監護。

75.炮掘棚掘進巷道10米範圍內的支護無防倒設施或不完整。

76.在機掘棚期間,綜掘機不關閉電源,或用截割臂舉升人員和材料進行支護。

77.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於2米,深度大於300毫米,厚度大於300毫米的采煤機。

78.在掘進機前,棚子與掘進機維修並行操作。

79.底板松軟,礦柱連續5棵以上無鞋,導致礦柱鉆孔底大於100 mm..

80.采煤工作面不按規定提前或推遲放頂煤。

81.采煤機更換截齒或滾筒3米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未打開離合器(閥門擋煤板除外)。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泵站司機規定。

83.工作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而未加強支護。

84.切頂排專用支架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85.開槍打落柱子,不處理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86.未按規定設置工作面上下兩端的專用支架。

87.炮采工作面爆破後未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

88.采煤工作面沒有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

89.采煤工作面連續三個棚子超標,未采取措施。

90.采煤機、掘進機、鏟運機司機不發信號啟動機器。

91.液壓支架端面與連續五個端面之間的距離超過規定。

92.采煤機未安裝停止閉鎖裝置或工作面輸送機裝置失靈。

93.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三棵低於規程要求。

94.掘進迎頭前使用探梁不符合班組長規定的要求。

95.負責在鏟運機中使用較少繩桿的人員。

96.沒有照明的烤機組長。

97.鏟運機支腿和夾軌裝置的使用責任人不符合要求。

98.井下施工中,電纜未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99.綜掘機停止運行後,截割頭不放在底板上。

100.不要使用綜掘機的防護欄。

101.吊裝棚未加固或用不合格的繩頭吊裝。

102.在閥門頭部和帶式輸送機頭部操作的司機。

103.當絞車運行時,那些握著或踩著絞車繩的人。

104.巖巷連續三個迎頭錨桿不符合規定或連續三個錨桿板不符合巖面。

105.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5棚,前後錯臺差200mm以上,懸臂支護不壹致。

106.煤機運行時,司機遠離(距操作點5米)。

107.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任人。

108.支持面對高等級工作時未按規定設置支柱的工人。

109.同壹工棚兩邊推出時,負責兩邊同時施工的。

110.巷道糾偏支護中未采取防倒棚措施。

111.鏟運機由自己的絞車牽引。

112.上下山,迎頭拖掛刮裝載機,不扣四個軌夾就把吊鉤卸下來。

113.掘進機非工作側沒有能緊急停止工作的按鈕或按鈕失靈。

114.高檔作業特點有人進入機巷作業時,5米內移棚。

115.無安全繩單體生根。

116.乳液泵為空的驅動器。

117.未在指定的修理室修理電鉆。

118.電鉆電纜穿越輸送機時,未按要求懸掛。

119.小於煤巖體的最小抵抗線。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時,未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

121.當采煤機停止牽引時,它不會將調速器轉到“零”位置。

122.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推焦時,距煤機小於10米(高檔工作面)或綜采工作面小於15米。

123.當工作面頭部有卡住的矸石、卡住的塊煤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就閉鎖。

124.刮板輸送機刮板鏈出槽、浮鏈,未經處理而強行打開刮板。

125.在采煤工作面用閥門運送物體時,閥門不斷違反操作規程取料。

126.高檔工作面調整支架時,壹人單獨操作。

127.支架拆下後,供液手柄未置零;推拉前後傳送帶後,供液手柄未設置為零。

128.回柱20米內平行作業。

129.用順槽閥和裝載機移動工作面機頭或回撤單體柱和棚梁。

130.當使用工作面的頭部時,負責打開裝載機或斜槽閥的人員。

131.延伸工作面的閥門違反操作規程。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單體支柱放炮回撤。

133.噴射混凝土前,巖石表面沒有用高壓水沖洗。

134.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定。

135.錨桿安裝時,連續三棵樹預應力不滿足作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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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爆破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安排爆破責任人。

138.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的要求。

139.裝載機和綜掘機未啟動。

140.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系在活柱上。

141.巷道維護由壹個人單獨進行。

142.用鉆機鉆孔時,鉆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工作。

143.多臺電鉆同時鉆孔時,相互交叉。

144.錨噴巷道前探梁上安裝有三根帶卡環的錨桿,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定。

145.綜采工作面在生產過程中未能及時進行架間噴霧。

146.綜采工作面輸送機失控的責任人。

147.采礦作業現場未采取個體防塵措施。

148.乳液濃度不符合要求。

149.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2-4棵無安全繩的連續單木。

150.斜井和斜巷維修時,上下段同時作業,不采取措施。

151.刮板輸送機運轉時,清理轉動部分的煤粉或用腳和手調整刮板鏈。

152.停鎖的綜采工作面負責人不工作,繼續組織生產。

153.在回采工作面,隨機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人(規程規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頂梁鉸接,三連棚不鉸接。

155.采煤工作面利用泵站高壓液體防塵或沖刷浮煤。

156.未按規定加載頂板的煤巷出現高冒區。

157.斜巷裝載機沒有防護柱薄弱的司機。

158.炮采或高檔工作面端頭支護三欠用雙楔梁小子的維修工作。

159.高檔或炮采工作面有三個鉸接梁水平井或兩個無繩水平井。

160.用手鉆孔。

161.未按設計位置建設會所或停車場的。

162.采煤工作面高壓管接頭中單腿銷和鋼絲銷的責任人。

163.有人在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後面或機巷內工作時,在10範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

164.用液壓支架提升閥門或其他重物。

165.從兩端向中間推拉工作面前後輸送機的滑動工。

輕微“三違”

166.電話與迎頭或工作面之間的距離超過規定的距離。

167.滯後60米以上的掘進巷道的鋪軌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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