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粉塵是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在井下生產過程中,打眼、鉆煤孔、爆破、割煤、裝煤(矸)和轉運運輸等環節都會產生大量粉塵,包括巖塵和煤塵。
工人長期在巖塵超標的環境中工作,可能引起矽肺;工人長期在煤塵超標的環境中工作,可能會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氣體中毒
地下空氣中可能存在過量的有害氣體,如CH4、CO、CO2、氮氧化物和H2S。如果不及時加強通風,會被稀釋帶走,可能造成人員中毒。
3、呼吸道感染或類風濕性關節炎
地下氣候條件的基本特征是溫差大、濕度大、風速高。因此,工人容易患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風濕性關節炎。
4、滑膜炎和頸椎病
在薄采煤工作面或高度較小的巷道工作的人,不能站立工作,經常跪在地板上,使局部關節(進入膝關節)長期受到強烈壓迫和摩擦而引起滑膜炎。
另外,井下員工長時間彎腰,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間小,井下員工經常磕頭,容易引發頸椎病。
5.噪聲性耳聾
鑿巖機、鉆機、采煤機、掘進機、輸送機、破碎機、鼓風機、水泵、局部通風機、機車、爆破工等。都可以產生很大的噪聲,井下工人常見的耳噪“發展”——即聽力明顯下降,振動科引起局部振動疾病。
6.巨蟹星座
煤礦中的放射性物質(如氡)及其子體往往高於地面,影響員工健康又壹代。壹些單位(選煤廠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壹些放射性物質,如果管理不當,會對人體造成很大的傷害。
擴展數據: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與管理
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明確責任分工並落實工作經費,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煤礦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煤礦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壹)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六)、職業病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和報告制度;
(十壹)、職業病防治經費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13)職業危害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礦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和相應的監測儀器設備。監控人員應經過培訓並合格;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應當開展礦井職業危害日常監測,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進行壹次職業危害檢測,每三年對職業危害現狀進行1次評價。
根據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落實整改措施,並將日常監測、檢測、評價和整改落實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檢測和評價結果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煤礦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煤礦應當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煤礦應當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配備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煤礦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在與其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煤礦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檢測結果;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煤礦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危害防治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職業危害防治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煤礦應當定期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督促其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操作規程,指導其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小時,在崗期間定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小時。
百度百科-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