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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特點及啟示

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特點  (壹)專利戰略特點 專利是知識產權範疇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是專利戰略實施最好的國家,然而關於專利戰略的概念卻少有定義。美國學者對專利戰略概括為“專利戰略是保證妳能夠保持已獲競爭優勢的工具。 “從廣義上講,專利戰略分為進攻戰略與防禦戰略,但是無論什麽樣的戰略,也無論妳采取什麽樣的手段來實施戰略,最終目的是保持競爭優勢和市場份額。

從美國專利制度的發展來看,主要有以下特點:

1.美國專利制度是條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體。專利制度通過對發明人提供獨占權,使創新產品具有獲得高額利潤的可能。美國專利法屬聯邦法,由國會制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由專利商標局制定。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寬泛而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專利保護的範圍)往往在細則中予以規定。專利商標局通常根據美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草擬實施細則並在因特網上公布,以便征詢公眾、專業律師、代理人的意見,從而確定實施細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在較大程度上使美國專利制度具有了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美國專利制度強調把專利頒給第壹個專利發明人,而不是給第壹個專利申請人,也就是說即使妳專利搶註的時間在先,也不能保證妳能得到專利權,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美國對專利的保護範圍不斷拓寬,例如,目前世界上壹些主要國家與地區還在就基因技術能否申請專利進行激烈爭論的情況下,美國已進入了怎樣才能授予專利權的階段,並提出對網絡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給予充分的專利保護。美國專利訴訟費昂貴,但對專利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嚴格的司法制度有效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是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3.強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標準本來屬於技術的標準化領域範疇,但是美國將專利制度與技術標準巧妙地結合在壹起,這就使得標準較容易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而占居知識產權的有力地位。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因此,美國壹些高技術公司常常先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準,然後把這種標準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進行註冊,最終占領市場。不僅如此,由於專利與標準的聯系日益密切,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在力求將專利變為標準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標準化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發達國家經常會通過控制國際化標準為他國產品的進入設置技術貿易壁壘。

4.將專利與貿易掛鉤是美國專利政策的壹個突出特點。專利貿易在美國的對外貿易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且在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專利保護範圍實際上是壟斷市場的問題。現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正在取得專利的優勢地位,以便給新的公司與研究者的進入造成困難,尤其是扼制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為此,美國大力發展專利貿易,並以此戰略來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進而為美國商品占領國外市場提供方便。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專利轉讓收入壹直是IBM公司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壹。2000年IBM的總利潤為81億美元,而專利轉讓就占了17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專利已經作為壹種商品開始出現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打破了專利審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他國家只需承認審查結果即可。這種狀況將極大扼制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甚至由於過度依賴外國專利技術而對其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5.采取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美國允許為遺傳信息和企業軟件申請專利,以前不被專利保護的領域如數學題解法、計算機軟件、密碼和破譯人的遺傳基因等正在陸續成為專利。知識產權管理有助於鼓勵私營企業增加對研究與開發和創新的投入,但負面影響同樣存在。短期看,研究與開發可能被用於社會效益較低的項目,從而降低其生產力,影響研發的投資效率;長期看,即使強化知識產權管理不會降低研究與開發的生產力,但過於廣泛的知識產權可能扼殺下壹個商業創新潮。例如,基因技術專利權基本屬於基礎科學知識專利權,雖然這壹知識也許能作為進壹步研究的基礎,但是最初專利持有者的權利將阻礙對這壹技術的進壹步使用。

美國的專利制度強調激勵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認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所以美國在設立保護制度的時候,在立法上就給予了限制。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利通過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以專有權利,以此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這說明美國憲法在起草時就考慮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但其目的不是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被不斷強化著。對專利的保護也出現了壹種現象:壹方面知識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外壹方面壟斷的趨勢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壟斷專利就像壟斷商品壹樣。比如,微軟公司在那麽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壟斷地位,這個現象表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在知識領域激化了。美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強調對濫用專利戰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國政府將微軟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壹個範例。美國政府認為:如果壹個成功者濫用其權利,國家的法律就應當介入,捍衛公***的、社會的、消費者的利益。”

(二)其他知識產權領域特點

1.政府積極參與知識產權規則的制定。由於數字通訊與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對作品的創作、存儲,向公眾傳播、發行以及付酬方式產生了巨大影響,給知識產權的創作者和使用者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同時也會對國際商業產生廣泛影響。為此,美國蘭德公司向國會提出:“美國必須保證找到維護在這種環境中產生並流通的商品完整的權利的方法”。於是,美國提出了對原創產品的保護標準問題,並意識到這也是對美國國內市場的壹個有力的挑戰。由於美國認識到了對這種規則制定的重要性,因此開始為建立新水平的國際版權保護的壹致性而積極努力。以版權為例,由於美國版權產業在美國當前的貿易收入中做出了顯著貢獻,且改善對版權的保護將有助於減少他們的損失,改善收支差額,為此美國版權立法已經規定了伯爾尼公約所規定以外的壹些其它國家可能認為是新的權利,例如計算機程序、錄音作品以及錄音作品中的音樂作品的出租權等。美國已經在空白數字錄音介質和數字錄音機方面建立了版稅制度。從這些權利所獲得的收益全部可依照國民待遇原則得到。美國認為這與他們按照“伯爾尼公約”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和貿易條約以及相關的協議腑旦負的義務壹致。

2.特別強調政府對知識產權中標準化制定的介入。美國認為政府在 簽訂國際協調的標準協定方面可以發揮重大的作用。然而,蘭德公司的有關專家認為,當前美國把標準作為壹種目的,並將這壹目的視作為工業獲得好處的技術手段而不把它作為國家貿易戰略的壹個組成部門來對待。因此,美國的國際貿易談判者和聯邦機構應做到以下兩點:壹是保證獲得國際地位的任何標準必須是開放的和透明的,而不是壹種市場保護的手段:二是幫助和支持私人部門努力協調和遵守美國的和非美國的評估機構的要求。美國人認為美國實施雙重的、重疊的乃至搭配式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容易加重參與者和使用者的成本。這種制度從全球市場挑戰考慮是不令人滿意的。為迎接這種挑戰,美國工業部門、政府機構及美國制定標準機構必須采取協調壹致的行動,進壹步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子技術委員會等組織發展新的關系和確立新的標準程序。

蘭德公司對新形式下知識產權戰略變革的建議

知識產權是壹個隨著技術變革而產生微妙變化的深奧的法律領域。技術進步將影響知識產權,特別是影響版權法的操作及其有效性。技術的變革產生了新的產業和復制、傳播作品的新的方法,這可能給作者提供了新的機會,但也產生了許多挑戰。2000年初,蘭德公司向美國政府呈交了壹份關於促進技術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標準化問題的報告。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政府應為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公***政策環境,應在產業部門、研究機構及政府之間建立壹種協調系統,並決定它們之間如何發生相互影響,應對用於開發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服務的知識產權轉讓從各種政策角度加以支持。

2.在克服信息與數據自由流通的障礙問題上,聯邦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機構之間協調技術標準和議定書的行動需要聯邦各級政府進行。聯邦政府應反對新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數據庫的立法,因為這種立法不利於學術界和研究人員獲得他們進行研究和教育計劃所需的信息。在私人部門,現在越來越強調保護發明秘密,越來越多地對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提出訴訟,這些都不利於公司從放寬限制和實施豁免規定中獲得好處,而且可能限制了人員和技術信息的流動。

3.制訂有利於創新的知識產權政策。對知識產權的占有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研發產品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對現有專利制度範圍內的新技術提出了挑戰。誰占有聯邦提供資金的研究成果?報告認為,不僅個人發明者應該占有,而且大學也應該擁有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這樣發明者可與公司法人進行談判,大學也可在簽訂合同時擁有部分收益的分享權。只有簡化專利制度,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和減少創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創新才能得到提高。

4.標準規範化問題。報告強調,聯邦政府應及早積極參與國際和國內制訂標準活動。作為召集人,政府在標準化領域特別在信息技術領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國家市場的建立將愈益依賴於國家可操作的標準,它可以通過與工業部門標準組織***同工作制定所需要的國家可操作的標準。同時,聯邦還可為地方使用這類標準提供資助。如果工業部門不能及時取得壹致意見,聯邦政府必須避免率先頒布這樣的標準。

啟示

1.政府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政府既是公***政策的制定者也幹預者,同時又承擔談判者的角色。如2001年底,美國政府就提出了要改革其現行的專利體系,使其既能進壹步促進技術創新又能保護創新技術的知識產權。同時,美國政府還從立法上把國內法運用到了國際上(如“特別301”的實施)。

由於知識產權已成為世界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壹,因此國際社會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如此熱衷於運用專利、商標、版權來維護自身利益。知識產權被作為衡量指標已與綜合國力、科技競爭、經濟貿易直接掛鉤,即成了提高國家科技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武器,成了跨國公司在國際投資與貿易中的“殺手鐧”,更成了發達國家處理國與國之間政治、經濟、貿易問題的壹個重要手段。

2.僅僅研制出了高新技術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擁有有效的專利戰略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這也是為什麽世界上壹些經濟與科技大國同時又是專利大國和強國的緣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材料顯示,在1995年收到的38906件國際專利申請中,美國居第壹位,其他依次是德國、英國、日本和法國。很明顯,經濟科技大國與強國必然是專利大國與強國。美國是技術輸出大國,擁有最多的高科技專利,但是每年仍然還要花巨資引進他國的專利技術。戰後的日本,在20多年的時間裏,先後引進兩萬多項專利技術,在此基礎上,經過不斷地消化、吸收,開發創新,壹改技術落後的面貌,鹹了僅次於美國的技術經濟強國。

3.從國家經濟安全角度考慮,中國應避免形成對美專利技術的過度依賴。美國是目前全球知識產權的最大創造國和擁有國,是新產品的研發中心,其政策趨向必然是強化而不是弱化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而言,美國壹直將知識產權問題看成是中美貿易摩擦升溫的壹個誘導因素。另外,壹個值得註意的新動向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正極力主張把自己的產品技術標準推向市場。這種以知識產權和標準問題對我國采取貿易圍攻戰的方式今後對我們的壓力將會越來越大。

4.中國政府在強調技術創新,制定強化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同時,應重視專利的整體戰略效用。僅有發明與專利權並非就能占領市場,應強化政府、科研部門與企業對專利戰略的整體駕馭能力。對新技術發展帶來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必須開展多方面研究,通過政府對知識產權戰略的支持,為我國的科技創新活動與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提升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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