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舊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期限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與新舊訴訟法的規定相比,除了追訴期限的變化外,措辭也發生了變化,增加了應當知道的字樣。如何確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日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理解的回復,有壹定的參考意義。內容是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權利人根據壹般法律規定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是勞動爭議仲裁上訴時效的開始。因此,如果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妳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不應當從侵害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妳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妳沒有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和起訴的期限,妳作出了只有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申訴的權利或者起訴的期限後,才計算起訴期限的規定。適用原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壹條的前提是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起訴期限起算日為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專利權人未支付適當的使用費的,請求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