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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較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的規定,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訴訟標的額、在當地的影響程度,提出本轄區內第壹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屬地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原告以被告身份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

17.對沒有辦事處的公民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除被告以外,原告的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6.被告城市戶口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雙方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戶籍遷出後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壹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壹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9.贍養費案件中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管轄區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是非文職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3.對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住所地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5.壹個中國公民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6.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8.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將加工行為視為合同的履行地,但合同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作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協議管轄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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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

24.合同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經濟糾紛管轄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1996〕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就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作如下規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和調試的地點不作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或交付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雖有約定但貨物沒有實際交付,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購銷合同履行地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保險合同的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25.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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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付款地,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

第二十八條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或者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3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28.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29.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條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壹條海事賠償的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救助費用爭議的管轄。因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行為發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訴訟的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30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書面協議選擇他國法院管轄。但是,除非通過協議選擇仲裁裁決。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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