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
壹.治理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較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的規定,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訴訟標的額、在當地的影響程度,提出本轄區內第壹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
6.被告城市戶口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雙方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戶籍遷出後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未滿1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超過1年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中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管轄區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是非文職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另壹方提出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1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3.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對離婚訴訟不予受理的,由結婚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已在境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住所地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5.壹個中國公民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6.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7.對沒有辦事處的公民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8.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合同以合同履行地為加工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作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者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
24.合同當事人對選擇管轄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付款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
2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8.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29.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3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2.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而提起訴訟的,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另壹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先行立案的,不再重復立案;立案後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不受當事人變更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影響。
35.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再審。
36.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兩個有管轄權爭議的人民法院無法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壹地點或者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點或者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兩個人民法院分屬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辦理。
37.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管轄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通知書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二。訴訟的參與者
38.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專職負責人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對於沒有董事長的法人,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非法人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代表。
39.訴訟中,法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繼續訴訟,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有效。
本條規定適用於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個人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二)依法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註冊並取得中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專業銀行。
(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八)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九)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41.法人未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應當作為當事人。
43.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 * *共同訴訟人。
44.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4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聘用的員工,在聘用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為當事人。
46.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字號。
營業執照登記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47.個人合夥的所有合夥人都是* * *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依法有註冊名稱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名稱。所有合夥人可以選舉代表;全體合夥人應為選出的代表出具推薦信。
48.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仲裁機構仲裁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不服仲裁或者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4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登記而未登記,即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假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50.企業法人合並的,合並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爭議,以被合並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
51.企業法人未經清算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52.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空白合同或銀行賬戶的,貸款人與借款人應為* * *訴訟當事人。
53.因擔保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主張保證人和保證人共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保證人列為* * *共同被告;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可以只將保證人列為被告。
54.繼承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原告* * *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參加訴訟且未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與原告列為* * *人。
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的,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56.* * *產權被他人侵犯,部分* * *業主起訴。應將其他* * *所有者列為* * *共同訴訟人。
57.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不合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58.人民法院追加訴訟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不願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 * *和原告。他們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59.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當事人人數較多,壹般是指10人以上。
60.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起訴時確定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由各方推選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代表人;未推選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訴訟中可以自行參加訴訟,在普通訴訟中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6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壹方人數眾多,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未選出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代表人數為2至5人,每名代表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限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得少於30日。
6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壹方當事人,應當證明自己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受到的損害。不能證明的,不予登記,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應當在登記的範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適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
6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成為當事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66.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但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
67.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訴訟期間指定有關組織作為法定代理人。
68.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外,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6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授權委托書上只寫“全權授權”,沒有具體授權,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第三,證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名稱、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72.證據應該在法庭上出示,並在法庭上進行辯論和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可以不公開出示。
7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領取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或者勘驗的;
(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74.在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在接下來的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負責舉證: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
(二)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
(三)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五)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
(6)相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75.當事人無需證明以下事實:
(1)壹方明確承認案件事實和另壹方提出的訴訟請求;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定的事實;
(五)經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
76.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指定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交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7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78.證據材料是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持續時間和交付
79.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所有按日計算的期間,均從次日起計算。
80.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不足被原告補正的,從向人民法院提交補正的次日起計算。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法院移送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從被告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計算。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
82?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8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收的,送達訴訟代理人時,留置送達。
84.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得留置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簽收。
85.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86.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具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送達日期以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準。
87.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文書交有關單位的,受送達人註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
88.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89.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時間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如果是開庭審理的,還應當說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90.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絕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簽名的,視為送達,並在判決書、裁定書上記明。
動詞 (verb的縮寫)和解
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9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壹方或者雙方堅持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拖不決。
93.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可以特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但不能表達意願的除外。
9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出具判決書的,可以根據協議內容作出判決。
95.壹方當事人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名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96.調解書不能送達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書的生效日期為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
97.人民法院調解第三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案件,需要確定由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並同時將調解書送達第三人。調解書送達前第三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不及物動詞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98.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
99?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全;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
100.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人民法院不得動用該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