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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訴訟時效制度、代位權、延遲審查制度、背書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壹般訴訟時效。指在壹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壹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

根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

簡稱“延遲審查制度”。專利局收到專利中清後,僅對中請案進行形式審查,然後將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公開,並規定壹定期限,允許中請人在此期間內選擇適當的時機提出實質性審查請求,專利局據此對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的壹種制度。由荷蘭於1963年創沒。優點是:壹方面能使發明內容及時地公布於眾,使公從盡早獲得有關發明的情報信息,促進新技術推廣應用;另壹方面又給專利申請人提供壹段時間,權衡足否提出實質性審查的請求或者對申請案進行修改或變更的要求。如果專利中請人沒有提出審查請求,專利局也可擺脫那些不必要的審查工作,減少申請積案,提高工作效率。缺點是:延長了專利審查的時間,從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之間,當事人的權利始終處於壹種不穩定狀態。中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案采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即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3年之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請求或者依其職權自行決定,對已經公開的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從發明專利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人沒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該請即視為撤回。中國《專利法》還規定,為了實質審查的需要,中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還應當提交與發明申請案有關的現有技術參考資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技術資料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專門的釋義:背書是指票據(多指支票)背面的簽字或圖章。背書還指壹種行為,票據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或者為了將

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法律要求的事項並簽章,然後把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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