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產權制度是劃分、界定、實施、保護和調節產權,確認和處理產權主體責、權、利關系的規則基礎,其根本要求就是在產權關系上做到“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
第壹,在財產權利的劃分上要“歸屬清晰”。“歸屬清晰”不是單指狹義的所有權歸屬清晰,而是指廣義所有權中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歸誰擁有,必須界定清晰。如果客觀經濟情況需要進壹步細分產權,那麽新的派生出來的產權類別也必須界定清楚,以避免關系混亂。所有權清晰是指產權主體把客體當作自己的專有物,排斥他人隨意剝奪的權能和作用。占有權清晰是指主體實際地或直接掌握、控制或管理客體的權能。支配權?又被稱作處理權、處分權或處置權。使用權?是產權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質和用途利用、改變和消費客體的權能。人們經常說到的收益權、受益權或用益權,是實施、行使和運用各種權能而獲得利益的權利,是與上述“四權”聯系在壹起的,是內生、依附於各種權能的利益,並不是獨立的壹種財產權利。權能和利益是壹體的。
第二,在財產權利運用過程中要“權責明確”。明確的產權關系,必須是主體責任、權力和利益的統壹。不僅要明確規定產權主體對財產能做什麽,還應當包括他們不能做什麽;同時,還要規定他們必須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那種對權力無限制的制度實際上就是無權力的制度。我國國有企業在改革進程中,就是由於政府和企業權、責、利的不明確,曾出現兩種極端情形:或者是政府對企業的無限幹預,造成企業缺乏活力,沒有動力,企業的經濟效益不高;或者是對企業無人負責,任企業所為,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在維護產權關系上要“保護嚴格”。產權關系要真正發揮作用,需要通過法律使其制度化,成為具有強制力的約束規則,這樣才可以降低產權關系確立和糾紛解決中的交易成本,提高產權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我國的現行法律雖然規定了對公有財產的保護,但由於長期以來,在公有產權保護上存在著立法不嚴密和執法不嚴格的弊端,致使壹些改革措施長期難以貫徹實施,國家明令賦予企業的權利被中途截留或時放時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公有經濟迅速發展,而現有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未明確規定,以至於不少私人投資者不敢增加投資、擴大規模。這些問題的存在是不利於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為根除侵犯產權的行為和保護壹切合法的財產權利,必須建立嚴格、全面的產權法律體系,對壹切合法財產權利進行最有效的嚴格保護。
第四,在財產權利的配置上要“流轉順暢”。產權主體有動力並有權力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配置其權利,包括使用的方向、數量、權力的讓渡等等。這種權利的自由配置是產權激勵作用的要求和體現,是市場機制產生效率的條件。改革開放以來,非公有經濟之所以發展迅速,就是因為在產權利益的激勵下,能夠根據市場供求的變化,自由把財產配置到市場需求最大的領域中,獲得了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要適應發展市場經濟、建立和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的需要,自由地拆分、組合各種財產權利關系,靈活地安排具體產權運行方式,使財產主體能夠發揮最大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財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