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不是壹個新話題,但卻是壹個需要時不時關註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和“隱性收入”壹樣,在壹定時期內有壹定的“合理存在空間”。但同時也要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出壹些社會問題和制度性痼疾。與這些收入壹起隱形的,是社會高度關註的貧富不平等和不健康的社會風氣。
如今,反映社會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與日俱增。在中央三令五申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嚴厲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現象的今天,關註中國人的“灰色收入”現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妳對灰色收入了解多少?
公務員的“灰色收入”有很多種。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具備在臨時組織中任職或兼職並獲得各種報酬的條件;以各種借口在單位搞各種福利、補貼;在非公務活動中,壹些人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客、喝酒、跳樓、釣魚、洗漱,名目繁多。有的是* * *,有的是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特征。
當前,“灰色收入”現象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的壹般特征,有三大傾向:壹是尋求“公款”的對象。“灰色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公款,主要渠道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求“集體化”。單位以各種借口亂發獎金、補貼,壹般都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第三是對現有氛圍的“辯解”。壹些公務員用各種理由和借口,讓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壹些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積累不義之財,成為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很大。
灰色收入數額巨大,無法得到這部分收入的真實統計數據。例如,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每年流失國有土地收入近百億元,明顯轉化為灰色收入。再比如,壹位奧地利經濟學家認為,世界正規經濟GDP是39萬億美元,非正規地下經濟GDP是9萬億美元,4比1。發達國家正規經濟與非正規經濟之比為6.5比1,發展中國家為3比1。我國學者胡鞍鋼認為,稅收流失、國有經濟投資和財政支出流失、黑色經濟收入和壟斷行業租金的總量約為...1萬億元,相當於GDP的15%。從這裏可以肯定,中國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數量是相當可觀的。作為佐證,《瞭望新聞周刊》的壹項調查顯示,在我國欠發達地區的壹些縣市,個別領導年收入不黑,僅灰色收入就可達65438+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20萬元。
灰色收入擴大了中國的個人工資差距。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是強大貪官的“專利”。江西有壹個貪官,名叫鄭。為了斂財,不管他老家怎麽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他都要通知下屬單位。誰不明白?誰敢不“吊唁”?為女兒過生日,壹天內送出的生日禮物達65438+萬元。從近年來被查處的貪官的情況來看,灰色收入的財產數額遠大於其被認定的貪汙受賄數額。湖南省嶽陽市原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產價值389萬余元,其“灰色收入”334萬元,占全部財產的85.6%。
不久前,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歷時數年跟蹤完成的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調查成為國內外輿論關註的焦點。因為這份報告顯示,中國城鄉收入差距“全球最高”。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調查報告作者李實對“世界最高”進行了解釋:如果只算貨幣收入,不算實物,中國可能不是最高的,津巴布韋高於中國。調查的結論是,中國是“世界上最高的”,因為調查中考慮了非貨幣因素。
灰色收入鉆了法律的空子。
“灰色收入”現象不是偶然的,它與我們的文化傳統和現實的體制機制有關。尤其是壹些行業和領域,收入差距非常大。由於整體工資收入較低,壹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創收。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有多種形式,少數官員貪汙受賄就是其中之壹。現行刑法對有灰色收入的“不明財產”最高判五年。刑法雖然界定了財產來源不明的內容,但並沒有界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得很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壹些貪官正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和懲戒。
比如浙江紹興的壹個貪官,受賄20萬被判刑,沒收財產5萬,但他的灰色收入達到60萬。海南省公安廳原副廳長陸,受賄18000元被判10年,擁有人民幣357萬余元、美元9萬余元、港幣48萬余元僅判4年。陸不能說明其百萬財產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亞於受賄人民幣654.38元+0.8萬元。四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不足以讓人民憤怒。
雖然法律上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由於現有法律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了質疑。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慨,甚至司法人員也感到不解。新加坡《反腐敗法》規定,當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的合法來源時,將全部視為腐敗所得。這種做法值得借鑒。
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灰”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追查。前沈陽市市長穆早在1998邀請壹群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就曝光了他的“衣櫃腐敗”。當記者們在公開場合談論穆的演講時,壹位香港記者緊緊盯著穆市長的“衣櫃”:襯衫、領帶、西裝、皮鞋……全都是名牌。穆隋欣這身“行頭”粗略計算,至少要幾萬港幣。
現在有的領導幹部講究排場,穿高檔衣服,生活奢侈,花錢如流水,擺架子。對於這樣的“官員”,只要算壹算他們的收入和支出,“內幕”和“貓膩”的嚴重問題就不言而喻了。由此可見,官員的利潤,尤其是暴利幾乎都是非法的,而他們實現暴利的必要前提或者說唯壹途徑就是不可避免的腐敗。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正當、合理、合法的“發財”渠道和“巨額”來源。
壹些地方的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引起了“壹陣子”的轟動,變成了先緊後松,適得其反,甚至事與願違。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壹般法律程序。為了制止灰色收入等腐敗的蔓延,國家應該采取壹些“有罪推定”的方法。比如超出本人收入太多的財產,要由本人證明,說明來源。如果不能舉證,則應視為非法所得,予以處罰和沒收。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只有合法和不合法,沒有“灰色”和“黃色”!當其支出超過其合法收入時,監督機關必須進行真正的幹預。應當允許涉嫌受賄的官員拿出證據證明其收入是“合法的”,而不能讓監察機關找到證據證明其收入是“非法的”。
此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強有效治理。近年來,各級政府都在采取壹些措施根除灰色收入。比如,加強公共財政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用法律武器打擊非法“灰色收入”,公安、檢察機關相繼開展各種專項鬥爭,取得了壹定成效。為徹底鏟除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湖南省重拳出擊: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壹律以貪汙罪論處。金額不足1000元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金額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紀律處分;凡金額超過2000元的,先辭退,再給予紀律處分。此外,還規定了幾條“高壓線”: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收受禮品、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在非公務活動中接受非親友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借節日、喜慶之名贈送禮品、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收受下屬單位發放的獎金和貴重物品;經批準兼職的領導幹部,包括在臨時機構工作的領導幹部,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違者,不管領導幹部知不知道,都要追究自己的責任。
在這方面,深圳也進行了壹些有益的探索:他們將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反貪公積金將由政府統壹組織,從平時公務的福利基金中拿出壹部分錢來建立反貪公積金。如果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退休時將有望按照不同級別獲得1萬~ 200萬元的ICAC公積金。如在崗位上有違紀行為,將酌情扣發ICAC公積金,直至全額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