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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日本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為

法律分析:1、日本發明專利: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法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醫藥品和農藥發明專利有效期可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5年。

2、日本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技術特征改進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 無實質審查,壹般申請日後6個月可授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起6年。

3、日本外觀設計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自註冊日起15年。

申請語言:日語。

法律依據:《日本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 凡擬取得專利者,必須向專利廳長官提出記載下述事項的申請書。

壹、專利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或住所,若申請人為法人時註明代表人姓名;

二、提出的年月日;

三、發明的名稱;

四、發明者的姓名及住所或住址。

2.申請書必須附記下述事項的明細書及必要的圖紙:

壹、發明的名稱;

二、圖紙的簡單說明;

三、發明的詳細說明;

四、專利請求的範圍。

3.凡擬取得追加專利時,明細書上必須記載擬取得追加專利的發明的追加關系。

4.在第二款第三項的發明詳細說明中,必須記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實施的程度、發明的目的、結構及效果。

5.在第二款第四項的專利請求範圍中,必須在發明的詳細說明中記載發明構成所不可缺少的事項。但,也可壹並記載該發明的實施情況。

6.依據前款規定的專利請求範圍,必須按通商產業省令之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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