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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醫藥產品的定價受到醫藥渠道的影響。在哪些方面?

仿制藥的定價政策

壹般來說,名牌藥在生產環節毛利較高,在流通環節毛利較低。相反,在仿制藥方面,制造商的毛利並不高,而毛利較的分銷渠道卻很高。這樣壹來,名牌藥和仿制藥的價格差異主要是因為生產價格,而不是流通和零售的價格。因此,國際上對品牌藥價格的控制主要是對其出廠價格的控制,而仿制藥價格主要是對其流通和零售價格的控制。

仿制藥價格壹般比名牌藥低50% ~ 70%,而且隨著專利藥專利的到期,仿制藥產量增加,價格會繼續下降。仿制藥大量湧入市場後,過期專利藥的價格會繼續下降。當壹種創新藥物進入市場後,由於質量的提高,價格往往會很高,制藥公司會采取撇脂策略,逐步降低價格。

Griliches等人報道,專利藥物的市場份額壹般在專利期兩年後下降50%左右。即使仿制藥和專利過期的名牌藥在生物等效性上是相同的,但醫生和大部分購藥者對這兩類藥物的態度和偏好是不同的。醫生喜歡開名牌藥,有些病人是品牌忠實客戶。因此,在價格管理上,對已過專利期的品牌藥和仿制藥仍應進行分類管理。

有些國家允許藥劑師在藥店配藥時使用仿制藥而不是品牌藥,但不同國家的情況也不同。在澳大利亞,藥劑師使用仿制藥時不需要告知醫生,除非處方醫生在處方中註明品牌藥不能替代。在加拿大的壹些省份,強制替代仿制藥,醫生不能反對。德國是歐洲仿制藥的最大市場,但只有醫生在處方上註明才允許使用仿制藥。

由於印度仿制藥制造商的競爭和國內藥物政策的影響,歐洲的仿制藥和品牌藥價格普遍受到抑制。

此外,歐洲各國仿制藥價格差異很大,這不僅與生產和流通成本有關,還與各國仿制藥定價和補償的立法環境不同有關。英國、法國、荷蘭、德國的仿制藥價格高於北歐國家。這些國家的仿制藥價格主要是在流通環節以打折退貨的形式制定,不壹定通過價格競爭。

據悉,法國批發價有20% ~ 70%的折扣。在英國,最高折扣超過藥品稅的50%。目前法國規定了流通渠道的折扣率。歐洲各國政府對藥品價格的幹預不如市場價格競爭機制有效透明;仿制藥的競爭也會受到參考價格的影響。

創新藥物的定價

隨著新藥的出現和生物技術的發展,為了使新產品進入市場,有必要宣傳“價值”的概念。國際上的趨勢是發展所謂的“創新定價”概念,即敦促制藥公司和支付者達成對價值目標的相同理解,使患者增加新治療方法的可及性,並對藥物采用不同的定價指標。

這種定價方法是基於每個病人的費用和每次治療的價格。例如,在意大利,對昂貴的癌癥藥物采取財務風險分擔協議,這促使制藥公司在藥物生產上投入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並降低定價中的風險。尤其是當傳統的定價和補償談判機制破裂,新藥無法獲得補償時,這種定價方式可以幫助新藥創造與其他品牌藥、仿制藥競爭的環境。

創新藥物定價方式需要時間和資源去探索,可以在相對較小的國家、有限的治療人群和某些疾病進行小規模試驗;還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定價程序,群眾和政府的意願,文化的影響。在治療領域,應優先選擇尚未滿足臨床治療需要的疾病。

藥品價格的變化受仿制藥的產品質量、療效、安全性、方便性、競爭性等因素的影響。Berndt等人用hedonic回歸方程的方法來研究藥品的定價。

價格談判(價格談判)

談判定價是近年來新的發展方向,主要針對新上市的專利藥品、醫療器械和疫苗的價格。昂貴的新技術的應用對定價是壹種挑戰,因此政府和制藥公司之間進行有效的價格談判,以降低新技術生產的新藥的價格。為了使政府處於非常強勢和討價還價的地位,政府需要掌握可靠的信息,包括生產藥品的成本,其他仿制藥的定價和質量,以及其他國家的價格、招標采購和藥品註冊。

從國際經驗來看,印度政府在2007年成立了價格談判委員會,由醫生、藥廠代表和醫學專家組成。

印度衛生和家庭福利部制定了談判模式。根據國際參考價格體系和國際市場最低價格,在印度銷售的10種癌癥藥物進行談判。壹種談判是確定市場價格,壹種是確定公立醫院的處方價格。通常後者比前者低40% ~ 70%。另壹方面,巴西實行強制許可制度。例如,每年支付給艾滋病患者的仿制藥依法韋侖(默克公司生產)的價格定為65,438美元+065美元,比與默克公司談判的價格(580美元)還要便宜。

談判艾滋病藥物的價格顯然可以節省治療費用,每年可以節省大約2500萬美元。從1997開始,意大利對所有新藥進行藥價談判。藥企可以自由定價,通過談判為不同的醫院制定不同的價格,不受政府幹預。在荷蘭,地方政府有責任與制藥公司談判價格。處方藥的價格談判也被用於美國的醫療保險和退伍軍人保險項目。

協商機制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金融利用模式。前面討論的價量協議就是這種模式的體現。達到市場份額目標後,藥企可以給回扣。

第二類是基於結果的定價模式,根據治療的反應和結果采用不同的補償價格。其實就是績效定價。

第三種是基於風險的定價模式,根據患者的治療適應癥、治療史和風險因素,采用不同的補償價格。

政府(或第三方支付)與藥廠簽訂風險共擔協議。根據經濟學中按績效付費的原則,只有在治療有效的情況下才能支付藥費,所以藥廠存在壹定的風險。對藥企起到信號作用。從長遠來看,它可以鼓勵制藥公司投資未來,開發更安全、更有效和高質量的新藥。這種方法存在壹定的缺陷,即支付方和提供方對治療結果的判斷往往存在差異。

影響價格談判的因素很多,如藥企的利潤(如英國)、其他國家藥品價格和預算的影響、市場上是否有同類產品、銷量和規格、競爭情況等,對價格談判的影響很大。

在法國,藥物經濟學的申請資料可以幫助新藥在價格談判過程中制定更高的價格。在西班牙的定價和補償談判中,需要考慮預算影響,預測未來銷量也是影響最終決策的因素。總之,要聯合采取多種方式降低藥品價格,如批量招標、價格談判、強制許可等。,從而獲得公平的藥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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