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隨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中國知識產權執法代表團赴韓國大田市,參加了由日本特許廳、日本發明家協會、韓國工業產權局和韓國國際知識產權研修學院聯合舉辦的“知識產權執法研討會”。通過交流與研討,筆者對韓國、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有了壹定的了解與認識,特別對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內能夠發揮的作用進行了調研,現將上述情況介紹給讀者。
自從亞當·斯密發表《財富論》以來,勞動力、資本和土地壹直被視為是創造財富的三種基本要素。但是,近半個世紀以來,各國經濟發展的實踐表明,智力成果轉化為物質財富的能力大小,是壹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實力和人民富足程度的決定因素,創造性知識作為壹種資源,被視為壹國經濟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正因為如此,為智力成果提供保護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成為各國政府關註的焦點。
亞洲部分經濟發達國家,雖然在國家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方面各具特色,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卻有壹個***同特征——都具備較為嚴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韓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有:《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計算機程序保護法》、《半導體電路設計法》、《不正當競爭防止與商業秘密保護法》、《種子產業法》、《海關法》。日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由以下實體法組成:《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商法》、《半導體集成電路流程設計法》、《種子和種苗法》、《海關法》。
韓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內容
韓國的商標、專利執法權屬於法院,法院對註冊商標、專利的保護及處理措施與我國相近,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海關有沒收貨物等部分行政執法權,韓國知識產權局只有對假冒商標、專利商品的行政調查權,但沒有行政執法權,其主要職責是商標權、專利權的授予部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限於判例和個案認定。
韓國《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和商業秘密保護法》(以下簡稱UCP&TSP ACT)通過制止仿冒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未在韓境內註冊的知名商標提供有效保護。根據該法規定,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通過對他人在韓國境內的知名商標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商品產生混淆。受到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禁止令、金錢賠償及恢復受損害企業的聲譽和信譽。該法還規定了刑事條款,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壹方當事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判罰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
UCP&TSP ACT賦予韓國工業產權局對包括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行為在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行使行政調查權。為了確保行政調查的權威和效率,1987年韓國工業產權局設置了反仿冒處。 UCP&TSP ACT增加了壹些行政程序與行政救濟條款確保反仿冒處有效運轉。如韓國工業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查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派公職人員進入企業營業場所或生產場所,檢查有關文件、宣傳材料或產品等以及收集必要數量的產品作為檢驗或檢測樣品。
日本特許廳(JPO)的職責是授予專利、商標等獨占使用權,宣傳知識產權法,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
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以下簡稱UCPL)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包括:壹是對知名商標的保護。UCPL第1節第2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對他人在消費者中有廣泛知名度的商標或其他標記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該行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刑事制裁。二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UCPL第1節第2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對他人的馳名商標或其他標記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對該行為的法律制裁手段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UCPL對此行為沒有規定刑事制裁措施。三是對仿冒外觀設計的保護。根據UCPL,對他人的外觀設計作完全仿冒,無需證明該外觀設計的知名度,也無需證明仿冒是否產生混淆。另外,在解決《商標法》與《不正當競爭防止法》(UCPL)的沖突方面,UCPL規定:惡意取得商標註冊的權利人無權以其商標權對抗真正的商標所有人。如果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是馳名商標,那麽該商標所有人可以根據UCPL對抗惡意取得註冊的商標,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在日本,不正當競爭案件只能通過法院解決。與商標法的註冊在先原則相對應,UCPL確立的是使用在先原則,根據該項原則,如果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使用並且具有廣泛的知名度,那麽該商標在先使用人有權根據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這可以向日本特許廳主張權利。根據UCPL,商標在先使用人有權對在後使用的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權利人提出權利主張,但須通過法院解決。
韓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責與作用
在韓國,檢察官和警方有壹個職責是***同調查偽造者和假冒產品的銷售者,以維護社會和貿易的正常秩序。檢察機關的反偽造行為集中在打擊違法者方面。1993年,韓國最高檢察院成立了侵犯知識產權聯合調查中心,並與21個主要區檢察院成立了區域聯合調查隊,建立了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機構。以調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為專門職責的檢察官被選派在這壹部門工作。在反偽造的各種行動中,這壹體制每年都取得良好的打擊效果。
自1993年至今,韓最高檢察院定期召開侵犯知識產權調查指導會議,分析和研究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者的實際效果,制定新的反侵權措施。在每個地方警察局和分站也都設立了專門反偽造的部門。1999年,檢察院和警方***調查違犯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者6862人,其中逮捕和指控712人。
另外,韓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聯合執法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1999年,韓國工業產權局與檢察機關、警察局及地方政府聯合查獲了1000件經銷仿冒商品的案件,涉及仿冒商品16.4萬件,45%的侵權人受到了刑事制裁。在聯合執法中,韓國工業產權局向檢察機關、警察局、海關和地方政府提供有關信息,支持這些相關部門的反仿冒執法行動。有關信息包括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及商標所有人目錄以及國內外侵權商標動態,如有必要,韓國工業產權局將指派專業人員到相關機構幫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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