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除此之外,還有4類需納入印花稅征收範圍:
1、產權轉移書據。
2、營業賬簿。
3、權利許可證照。
4、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擴展資料: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壹貼花,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13、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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