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
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可以主動提出撤回專利申請。
(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的;
(2)發現申請文件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無法批準,或者保護範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
(3)發現申請缺乏專利性,進行下壹步程序已沒有意義的;
(4)申請人要求申請保密專利,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申請人經考慮認為將發明保密更有利的。
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壹式兩份,寫明請求撤回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並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委托專利代理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代辦手續,但應當附具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專利申請壹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能要求恢復。
發明專利申請在進行公布準備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後不再公布,但在進入公布準備程序以後撤回的,申請將照常公布。公布準備程序壹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有提前公布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起即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起第15個月進入公布準備程序。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以前提出。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序,申請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將照常公告授權,並出版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以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前撤回的,專利局應當對其申請案卷予以保密;並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請案卷壹樣進行管理,直至案卷銷毀。
2.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並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壹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當繳納的費用。補辦手續補繳費用壹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請求恢復權利需經專利局批準。而批準的主要依據是:①恢復權利請求書和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其它應當補辦的手續和應當補繳的費用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後兩個半月內完成的;②提出的正當理由是否成立,壹般來說,只有申請人沒有過失或者過失可以原諒的事由才被認為是正當事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作出不同意恢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復的通知後15天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出行政復議。